102学年度第2学期学校日教务处报告内容摘要:

不適用「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成績優待辦法」。 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第 6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報 經學校准 給假者,准予補考: 一、公假、病假、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之補考成績 「按實得分數」 核計。 二、事假之補考成績, 未及格者依「實得分數」 核計,超過 及格 者 以「及格標準」 計算。 三、 未完成 請假手續者,雖完成補考, 成績仍不予採計。 成績考查重要提醒 ※ 每學年 學分數未達二分之一學分者 (重修前 ), 依規定通知 學生 重讀該年級 , 轉入他校亦無法升級。 ※ 依教育部規定修業期滿: 99年 8月 1日後入學之學生 , 雖然 修畢 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 卻 未符合第 36條 畢 業學分 規定 , 僅 發給修業證明書 , ※ 未達 120學分者無法取得相關證明 (僅有成績證明 ), 是否可參加當年度各項升學管道以簡章規定為主。 畢業條件 畢業條件 — 職業類科 學生 (一 )已 修畢 160個 畢業學分數。 (二 ) 部 定 必修 課程 至少 85%及格。 (三 )專業 及 實習 (實務 )科目 至少 需修習 80學分 (其中修畢 60學 分 ), 實習 (實務 )科目 不可 低於 30學分。 (四 )校訂必修的實務科目須含 專題製作 2學分。 (五 ) 德行評量之 獎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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