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点笔记内容摘要:

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 9)采用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3)授权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 (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 ( 2)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还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土地管理法》还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编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则仍需报国务院批准修改。 考点 1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 概念 , 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特性:( 1)针对性。 ( 2)局部性。 ( 3)实用性。 类型 : ( 1)基 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遵循切实保护耕地、综合协调、双轨并行及区划完整性的原则进行编制。 ( 2)土地整理规划土地整理的范畴从地域表现形态角度可分为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 ( 3)土地复垦规划必须根据因地制宜,同时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协凋发展来进行土地复垦规划。 ( 4)土地整治规划为使土地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人为地创造土地生态良性循环的途径和措施的总体安排。 土地整治类型有水土流失地、盐碱地、沼泽地、风沙地、红黄壤低产地和海涂整治。 考点 13: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概念,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或土 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深入和细化。 如农场土地利用规划、林场土地利用规划、村庄用地规划等。 类型 ,分 控制性 (规定了各类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界线、使用强度、利用要求、限制条件等)和 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考点 14: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考点 15:土地利用计划 : 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第八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考点 1: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考点 2: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国办发 [2020)52 号 )。 从 2020 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 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考点 3: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4.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考点 4: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 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 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考点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 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 )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占耕地“ 80%”的数量要求。 (1)重点保护原则。 (2)综合协调的原则。 (3)上下结合原则。 (4)一致性原则。 考点 6: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包括编制总体规划、划区定界、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验收确认等方面。 考点 7:耕地占补平衡 : 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 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考点 8: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 耕地面积 ,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 生态环境 的行为。 另,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广义分为: 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 考点 9:土地复垦概念 : 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 征地管理 考点 1:农用地转用概念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考点 2: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考点 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考点 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 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准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考点 5: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 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考点 6:征地行为的特征 : 1.政府行为。 2.补偿性。 3.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其中应由国务院批准的为: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h ㎡; (3)其他土地超过 70h ㎡的。 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应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6.公开性。 考点 7: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 :《土地管 理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10 倍” 、安置补助费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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