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4次课辅导教师:余七子内容摘要:
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指导办案工作。 ( 2)意义 A、有利于把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 B、有利于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收集、审查、判断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1)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的方式不同。 ( 2)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形成的。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 ( 3)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以物理形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 1)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来划分。 ( 2)有罪证据: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证据。 ( 3)无罪证据: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 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 ( 2)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 “ 第一手材料 ”。 ( 3)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得的证据,即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1)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 2)直接证据: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3)间接证据:指不能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 4)间接证据的特点: A、依赖性 B、关联性 C、证明过程复杂性 D、排他性 ( 5)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A、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B、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 C、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到。 D、所有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作出惟一性的结论。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刑事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 特点: ( 1)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 ( 2)是一种揭示、认识案情的复杂的实践和逻辑思维活动。 ( 3)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 4)是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得出结论的过程。 意义 ( 1)刑事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本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结局和办案质量。 (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十分重要。 ( 3)刑事证明活动直接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和作用。 二、 证明对象 概念和意义 (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 ( 2)意义: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A、证明活动贯彻在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对证明对象及证明程度都有要求。 B、明确证明对象可以正确地确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特征和范围。 C、明确证明对象能够提高办案质量,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对实体性问题应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即真实程度也应查清。 证明对象的范围 ( 1)一般来说,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的范围。 ( 2)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 A、两分法:犯罪事实、个人情况的事实。 B、三分法:即实体事实、程度事实和证据本身。 C、四分法:主要、次要、履历和证据材料。 D、六分法: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何人何时何地犯罪、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身份情况、证据事实。 E、七分法(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动机目的、何种手段、何等危害、何种情节、何种证据。 ( 3)本书认为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归三类: A、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方面的事实。 C、程序法事实。 ( 4)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A、犯罪行为是否发生。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C、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和目的等。 D、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 E、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重要的证明对象)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 A、个人情况。 B、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有关情况。 C、犯罪后的表现。 ( 6)程序法事实 A、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B、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C、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D、侵犯、限制诉讼权利事实,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E、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三、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不同的。 A、神示证据:神的启示为诉讼证明要求。 B、法定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 C、自由心证:要求是法官的 “ 内心确信 ”。 D、英美法系国家:奉行 “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 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1)根据 《 刑诉法 》 第 129条 、 第 137条 、 第 141条 、第 162条 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其含义有二: 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 2)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必须查清。 ( 3) “ 确实 ” 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是 “ 质 ” 的要求; “ 充分 ” 是对 “ 量 ”上的要求。 ( 4)证据有确实和充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 5)具体标准: A、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B、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 D、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E、形成的证据体。刑事诉讼法学第4次课辅导教师:余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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