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用做法,更体现了把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具体的运营分开,把监管机制和运营机制分开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实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 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 其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是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3]。 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随着上市公司、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出现问题,甚至是相当恶性的问题,人们普遍感觉到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公司监督制度、制约机制需 要完善和加强 [4]。 于是,有关部门相继采取措施,在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机关基本框架 下,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强化对公司内部管理者的监督制约。 概括起来,这些年我国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改革有三大方面的举措,一是引进英美法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行国务院委派监事的办法,三是作为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完善和改进董事会制度方面予以全面规范 [5]。 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后,其与监事会均实行监督职能,积极的一面可以追求 “双保险 ”监督,消极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职能的交叉和冲突。 有论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 建立一种来自体外的监控机制,是独立董事起到更为独立、专业的地位监控公司的运营。 监事会目前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内部监督、内部控制,重点监督法律制度、政策的落实情况。 因此,这两个监督职能的范围与作用其实存在交叉与冲突,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独立董事职能重新定位,二是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基本思路是,独立董事定位为兼具监督职能和关系职能,其监督职能不受范围限制,为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落实到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化。 在企业改制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组成由于其企业的产权配置不同亦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转变 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的不同形式纪检监察工作运用不同的结构设置与运作模式。 第一,在国有企业的全资产权设置模式中,实质上有四层治理结构 ——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 在这样的股权设置中,董事长必然由党委书记担任,经理班子则通过招聘合适的企业经营人才组成实现与市场的有效接轨,纪检监察在监事会中可以有充分的发挥空间。 出资人监管职责可以推行监事长制度,由纪委书记担任监事长,指导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经营管理,从源头上进 行预防。 因此,监事会的功能就在于纪检监察,它既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拥有对企业内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功能。 在这种产权结构中的结构设置比较简单,然也正因为在这种结构中容易受党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其运作较难摆脱行政色彩,所以需要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所在,防止越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在国有投资控股、参股的多种股权设置模式中。 在这样标准的股份制公司中,既然把企业推向了市场,就需要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则来办事,完全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机构设置进行组建,建立三层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即作为控股 股东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纪检监察工作也在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 一般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党委书记常常担任董事长,纪委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 而在国家参股的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非控股股东,纪检监察工作则要更加严格地在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是,我们不能说就不用对这些国有资产负责了,纪检监察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幅度,在深入企业运营的过 程中也要尊重其他股东的利益,实现有效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科学设置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其作用。 英美基于改善董事会结构的 独立性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旨在于保证董事会独立于公司 CEO,以便董事会对 CEO实施监督的有效性。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亦系为解决对公司 “内部人控制 ”行为的监督问题。 因此,独立董事等职能在于强调其监督职能。 在国有投资企业中选派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亦有利于保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有两个特征 ——“独立 ”与 “懂事 ”,其可以将纪检监察融入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与日常运营中,实现监督工作渗透到中心工作的防范作用。 在公司法已经对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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