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董事委派与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三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派驻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以公司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 xx 公司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向 xx 公司汇报派驻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 (七)认真贯彻派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各项规 定; (八)董事应当协助 xx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向派驻公司进行必要的考察、考核、审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董事执行所在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的管理 第十五条 委派一级企业、控股、参股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六条 xx 公司委派到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必须严格执行 xx公司和派驻公司的任期管理规定,如有辞职等异动情况,必须先报xx 公司批准,不得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向派驻公司提出辞职等行为。 在任期内擅自以个人名义向派驻公司提出辞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董事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八条 经 xx 公司选拔委派,一人可以担任多个企业的董事。 第十九条 在每届任 期内, xx 公司对一级企业董事会成员及委派到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xx 公司在征得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委派到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进行适当交流。 第二十一条 xx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 xx 公司的规定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待遇: (一)一级企业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待遇标准,按照 xx 公司制定的薪酬分配办法,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二)在一级企业交叉任职的董事,其薪 酬待遇由 xx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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