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纪检监察处iso9000质量管理手册内容摘要:

一次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院机关部、处、室和群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 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 政 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使党员干部 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 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四) 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职称评定、招生分配、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考试录用(取)、财务管理、基建 17 工程、科研管理、 院 产管理、物资设备购置、出境出国等项工作及其各个环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五) 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各单位行政和机关部、 处、室及群团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领导。 (二) 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一班人”的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三) 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和考核,抓好有关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 查 阅处 室 反映有关廉洁问题的群众来信。 发现有人在廉洁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敲警钟。 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向院党委、院行政、纪委报告。 (五) 重视并支持纪检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亲自抓好或配合对违纪案件的调查,主持讨论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处理的违纪案件。 (六) 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在遵纪守法方面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 18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 及 内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 由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 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 中层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项 考核。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 和考核,与民主测评领导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民意测评 或民主评议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二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各党总支、行政机关干部、处、室及群团领导班子要将观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 后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和监察。 因此对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 1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对其作出期限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各单位行政和机关干部、处、室及群团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有些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 对院党委、院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 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 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 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 任免干部或推荐干部人选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 (五) 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的,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资产的。 (六) 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二十七条 正处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对其单独或合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 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 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 对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学院或 上级交办的重要群众控告申诉信件或违法违 纪案件,没有正当理由 两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四) 由于工 作不力,管辖范围内 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酿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推荐、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等项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 留应上交国家和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教学、教研专项资金的。 (九)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 对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 不管的 21 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 组织部或纪委、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 ,院长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 、组织、宣传、人事、审计、 财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十一条 各党总支、各单位行政和机关部、处、室及群团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22 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健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院 基层主治 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议事范围 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 院 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 听取纪委书记、纪委阶段性工作或重要问题的汇报并审议。 听取纪委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讨论修改和决定向党代表会提出的纪委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讨论关于纪检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会议的召开 一般情况下纪委会每学期召开两次。 根据工作需临时召开的会议可随时商定时间召开。 纪委会有纪委书记主持。 议题由纪委书记根据情 况确定。 委员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在纪委会上报告或讨论,可事先向 书记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经同意后纳入会议。 召开纪委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除特殊情况会,应在会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和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每个委员都要根据安排,阅读有关文件和材料,认真做好准 备。 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23 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负责 主任参加纪委会。 会上要做好记录,会后要做好有关文件、纪要或简报的修订、草拟和印发工作。 议事原则和会议纪律 纪委会在决定问题时, 应经过充分讨论。 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讨论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议决事项表决时 , 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数的 1/2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在涉及重大案件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时尤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方针的要求办事。 纪委会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服从纪委会做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违反纪委会决议的言行。 如有不同意见或在 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纪委内部提出讨论,或由纪委向党委、上级纪委反映。 纪委会议上的情况、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由纪委会确定传达、公布的时间和方式。 不宜传达、公布的事项和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重要会议须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 四、决 议 事项的落实。 纪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根据不同情况由纪委书记或主任负责贯彻落实。 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纪委会上通报。 本规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24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监察工作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开展 我 院 行政 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学 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 监察部门是我 院 行政执法监察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 院 党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刑事执法行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行政监察工作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政治稳定,廉政建设为指导思想,以反腐倡廉,严肃执纪为重点,以抓制度建设为根本,促进学 院 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行政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调查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处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 坚持执法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执法监察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政绩的人,既 要严肃政纪,依法执纪,又要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 监察部门 和监察人员 第五条 监察处负责全 院 的行政监察工作,对学 院 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 监察 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 25 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监察人员均为实职,享受 同级领导干部待遇。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可聘请兼职和特邀监察员,兼职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对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检查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 机关各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二) 学 院 下属各级单位及其由学 院 任命或聘任的领导干部。 (三) 学 院 交办的监察任务与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 有关行政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中的问题。 (二) 受理对检查对象违反行政纪律 的控告、检举。 (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 院 有关行政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中的行为。 (四)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学 院 行政交办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学 院 规定由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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