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决算(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工程决算(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决算第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将竣工资料与工程决算资料一并报至工程部相关管理人员,工程决算同属工程验收范围,工程管理人员、室领导应对工程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工程量,劳力预算和材料消耗及工余料、拆旧料等情况并办理签字手续。 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增加开支。 第二条 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算 10 天内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工程部门联系,做到基建开支合理、准确。 审查后的工程决算应及时返回工程部,办理与施工单位结算事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一个月内尽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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