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其他工程管理规则)内容摘要:
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其他工程管理规则) 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第一条 凡本公司各种工程的发包于签订合约时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 第二条 承包商觅保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括工带料)其保证人则依该承包总工程费的多寡分别订定如下:(1)总工程费在 2 万元以内其保证人则须资本额 1000 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 (2)总工程费在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 2 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 1000 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 (3)总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 5000 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 2000 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 (4)总工程费在 20 万元以上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 1 万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 5000 元以上独资厂商两家。 (5)带有预付款的工程,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 5 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及资本额 1 万元以上的独资同业厂商一家。 (6)工程、工资合约的保证人,其资本额超过被保证人的承包总工程费者,得由一家作担保。 工程在外埠者且承包商同在该工程的所在地者,得以该工程的所在地觅保。 第三条 保证人经本公司审核如认为不适当时,被保人应另觅妥保,在未换妥保证人前原保证人仍负保证全责。 第四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事先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通知被保人另行觅保,按新保证手续办妥并经对保完妥后,始得解除其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职业或住所有所变更时,被保人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得通知被保人另觅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如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另觅妥保更换。 第七条 各种合约的签订,其保证人经被保人觅妥送交本公司审核后,应立即着手对保,如发现有瑕疵之处,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采取紧急措施。 第八条 保证人对保及信用调查,由主办科负责办理,保证人在外埠的需要委托就近工地负责人代为调查及对保。 第九条 负责对保者应就保证人所记载的事项实地核实核对,并将调查资料送交工程管理科,如有必要应更进一步详查其信用财产状况,遇有疑问时,应索阅证明文件或向有关机关查阅。 第十条 发包管理科对于保证人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被保人另觅妥保:第十一条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时效,则参酌各种工程实际的需要于合约书上明文订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长核准实施,修改时亦同。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其他工程管理规则)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