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几点思考内容摘要:

多,除了居民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系统联网核查外,其他如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没有有效渠道进行真伪辨别。 同时,当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银行除了再次为其办理需登记身份信息的业务外,无法重新识别客户信息。 此外,尽管《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司法等其他部门进行辅助信息收集,但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很难在信息 共享上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 三是部分操作规范难用统一标准衡量,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将 “ 一法四令 ” 等反洗钱规章制度纳入本行内控管理制度中,以此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执行依据。 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界定标准模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的通知》规定, “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开具 15 万元 “ 公对私 ” 的转账支票,在用途栏注明 “ 工资 ” ,我们是很难判断该用途是否真实的,从而也就难以鉴定这笔交易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而当一项标准依赖柜面人员的个人经验和工作能力时,衡量一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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