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看察人员服务准则(其他工程管理规则)内容摘要:

工程看察人员服务准则(其他工程管理规则) 工程看寮人员服务准则第一条 看寮人员应恪遵工地主任、工程管理员及材料管理员的指挥,巡视工地,认真完成交办工作,使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条 勤务中必按规定服装整齐、精神饱满执守岗位。 第三条 日间工作细则如下:负责公司派驻人员茶水供应。 废铁、木材、红砖、砂石等)使卡车及行人通行无阻。 第四条 夜间工作细则如下:责看管工地所有设备、工程用材及各种帐簿、文书,不得擅离职守。 于夜间材料入库,上班后并将材料入库数量交予材料管理人员复核记帐。 第五条 看寮人员于办公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有急事需外出时应先登记于外出簿,经工地主任核准后始得离开,私事不得超过一小时,倘若超过一小时,工地主任应另派人代替。 第六条 看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范围内,每月日间休假一天,事前应经工地主任转呈人事单位报备,否则一律以旷职论,但在工程必要时工地主任得酌免其休假。 第七条 看寮人员应善尽职责,看管材料倘有发现盗窃而经擒获者,得由主任签呈核准发放奖金以示奖励,如材料失窃时依工地材料管理规则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看寮人员在办公室禁止酗酒及其他干扰秩序妨碍公益等情形,违者从严议处。 第九条 看寮人员一律禁止招来非公司职员住宿。 第十条 看寮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依公司需要于工地结束后可转调其他工地继续服务,如有特殊技术与表现者得签订提升。 第十一条 工程结束后倘看寮人员不予继续雇用时,其服务满六个月以上者需支给遣散金以示慰劳,其办法如下:后增满一年加发半个月薪资,但最高以10 个月为限。 第十二条 看寮人员离职后再被雇用时其服务年资得以往年资合并计算,在最后一次遣散金中扣除已支给的遣散金。 第十三条 看寮人员服务满六个月未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领遣散金:失窃材料经签请处理者。 第十四条 看寮人员服务满一年以上,于离职前一年内曾受惩诫者,得依下列情形扣发遣散金:。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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