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软件园孵化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4)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第 5 页 共 9 页 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5)内资的软件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 免征所得税; ( 6)民营科技企业使用贷款投入的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其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可视贡献大小在三年内给予 20%至 50%的奖励; ( 7)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 ( 8)留学归国人员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 ( 1)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孵化器可以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同时争取省、市两级科技项目款; ( 2) 青岛软件园专门设立了为软件企业进行融资和担保服务的投资担保公司。 该公司将协助入驻孵化器的软件企业申请政府基金支持,和风险投资商接触,进行项目包装与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孵化企业继续孵化的申请与办理: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如果取得明显的孵化成果,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可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继续孵化的申请。 企业继续孵化的办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条件: 孵化企业的孵化时限,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的毕业或完第 6 页 共 9 页 结,一般不超过三年 , 确实需要延期的,经青岛软件园孵化器研究后,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延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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