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会化管理的,学校要指派专人强化管理,严格控制盈利率,特别食堂、商店承包户,在确保学校饮食安全的基础上改善伙食,让师生满意。 10 第二十六条 规 范外来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盖填制单位公章。 报销时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验收证明( 如 入库单 等 ),并由实物保管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名 验收。 第 六 章 资产管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 二 十 八 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 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达到银行转账支付起点的,必须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 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 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11 (三 )中小学校的材料 和低值易耗品, 应 设置材料 和低值易耗品 明细帐, 根据实物入库单和领用出库单 具体核算材料 和低值易耗品 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纳入学校教学仪器明细账管理的,可不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账,避免重复登记。 (四 )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 学期 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 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 失。 第 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按《山东省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电教设备。 医疗器械。 交通运输工具。 生产设备。 图书。 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音体美劳设备。 其他。 第三十 一 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 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帐。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2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帐。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 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 六 )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 二 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二) 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 (总管理员可由总务主任或会计兼任 )。 (三) 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 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 (如第三类、第八类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 13 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四) 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 、 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 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 账 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五) 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学校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报经局财审处同意,由学校验收人在调拨单上签名后,交 给固定资产管理员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然后将调拨单和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会计记账联一并交会计人员登记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各单位要在调拨单上加盖学校财务章,以便及时入账,账账相符。 第三十 三 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 教体局 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收入。 第三十 四 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 转让 和盘亏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 和 单价超过 1000 元或大批量的 一般设备 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 教体局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经批 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由局纪委、财审处、办公室和图电中心共同定期办理,拍卖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14 专户。 废旧家电(废弃的家用电品、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无偿交给已在教体局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第 三 十 五 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 )固定资产增加 (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 )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 (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 )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 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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