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 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