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联合销售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客户介绍的客户资源,该客户为新客户: a) 如客户指定 销售代表 接待,则此客户归该 销售代表 接待,不计入接待轮次。 b) 如客户未指定或想不起前任 销售代表 ,则该客户按销售现场正常轮次接待。 c) 老带新确认必须在客户第一次来现场就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提前与销售代表预约才能确认, 其后 再与老客户一起来不计入老带新范围。 老带新必须第一时间请开发商销售经理签字确认,客户来访后补的情况一律不予确认。 7) 当同一组客户人数众多时,接待的 销售代表 必须礼貌地询问客户是否属于同一组客人,若属同组,则由该销售代理公司组织人员接待,若非 同组,则依次轮位接待。 8) 如果新客户来访中,有销售代表认识的朋友,但朋友并不是专程来找他,或未在第一时间向前来接待的当值销售代表说明要找的人,只是来访后在有当值销售代表接待的过程中才认出,不能算老客户,只能由当前销售代表继续接待。 9) 对于各公司通过自身资源介绍来的客户,应由各代理公司的人员带客户到销售现场,交由自己公司的 销售代表 接待,不计入接待轮次。 凡开发商开发的其他项目的老客户第一次到访本项目,进场时就第一时间点名要某公司或某 销售代表 接待,则由对应的公司或 销售代表 接待,并 不计入接待轮次(如客户未第一时间点名某 销售代表 接待,只是同某 销售代表 打招呼或寒暄,这不作为客户界定的依据) ;客户未点名,便按正常轮次接待;如在接待过程中,客户同相关 销售代表 相认,此时也不能作为客户界定的依据,该客户依然由正在接待的 销售代表 接待。 10) 已来访客户但其未在《客户来访 记录 表》上记录姓名等相关资料的客户, 6 视为 销售代表 工作失职,客户资源不归原接待 销售代表 ,作新客户处理。 同时,明源记录的客户必须是在《客户来访记录表》上登记过的客户, 是到访过销售现场、外展、房交会的客户,来电客户未到现场不作为客户确认依据。 严禁私自圈定客户资源。 11) 当新客户先到场, 无指定找哪一位 销售代表 ,则由备第一位的 销售代表 跟进。 当已进入介绍过程中,并开始坐在洽谈桌进行洽谈或已离开售楼部到样板房参观,则无论老业主或老客户到场后是否指定 销售代表 跟进均由备第一位的销售代表 跟进;但在介绍时尚 未 离开销售大厅 到样板房参观,而老业主或老客户到场,指定由某 销售代表 跟进,则由该指定 销售代表 跟进,原备第一位的 销售代表 重新站回头位 ,并不计入接待轮次。 12) 新客户来访后,按正常轮次接待。 之后在下定单前与老客户 再次 一起来售楼处,此客户归新客户接待者所有,不属于老客户带新客户接待范围。 13) 当接待开发商安排的参观团 客户时备第一位的同事位置不变,交由所属公司经理负责安排或亲自接待,不算轮次。 在接待初,明确表示为同行业市调人员或找开发公司人员 、不需要销售人员接待 等情况不计入接待轮次。 接待完毕后才发现来访人员有以上目的者,记入接待轮次。 14) 开发商公司员工及相关关系户 、合作单位 ,由开发商指定任一公司接待 ,接待人员及对应公司算业绩但无佣金。 15) 客户对某 销售代表 的服务不满意,要求更换 销售代表 ,则由该 销售代表 所属的公司派其他 销售代表 替换原 销售代表 继续服务该客户。 16) 正常情况下,已签订认购书后,如有争议则不再受理。 但如有充分依据证明 销售代表 明知是别人的客户,有意抢签客户或当面争吵并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情况,首先需归还客户, 开发商销售经理可以将此人员清除出场 或给予 罚款1000 元 的处罚。 17) 来访确认程序只限于确认区域 (卫生间与售楼大厅通道门以内 )进行,完成确认后,双方均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再次询问客户确认。 18) 两家公司已离职或离岗 销售代表 的客户资源归各公司(包括已下订单的客户),由各公司内部自行分配并接待。 2 场外接客。 售楼部门口是客户接待的起始点,在场外 ( XXX 项目自今日润园路口沿西区大道,至上锦颐园路口、含 XXX 项目工地内) 遇到新的客户,应该引 导来 7 访客户到售楼部咨询。 任何在 上述 以 内 的地方 私自 接待客户、递名片,或找自己公司其它 销售代表 帮该客户介绍的行为 ,都被视为违规。 一经发现并查实,对相关人员给予出场处理,将此客户交予对方主管指定人员跟进,如已促成交则将该单位佣金充公 ,归开发商所有。 3 争执。 销售代表 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向各自的销售经理汇报,双方经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交由开发商销售经理处理。 双方公司 销售代表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售楼部或在客户面前发生争执,如有争议必须由双方销售经理协商处理。 对现场秩序产生明显影响都视情况对争执一方或双方 罚款 300500 元。 情节严重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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