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施, 切实保证安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电热器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5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 作业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并要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 第十 一 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 二 条 各单位及网点用电必须符合设计 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 下班时必须切断营业性用电电源,做到人离电断。 并要明确安全用电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 三 条 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十 四 条 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严禁在单位和部门的办公和营业场所以及库房、档案室等部位,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6 第十 五 条 监控及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十 六 条 新建、改建、扩建 办公楼 等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七 条 对办公及营业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 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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