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湿地公园申报书内容摘要: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 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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