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精选资料内容摘要: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 20-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 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 (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 所有工程项目 及建筑业管理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 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 - 21- 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 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 《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 情况。 (四) 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 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 100 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 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 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 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 A、 B、 C、 D四个等次。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 - 22- 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 D 级,年度内考核计 0分,年度内 限制 参加招投标: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 )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人(含 2 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拒不执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 23- (二) 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 (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六)属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未按规 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 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 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 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 24- (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 5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 (一)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 ) 违反强制性标准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瞒报、谎报及迟报的; (三)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 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五) 开工前 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七 ) 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 3 分,一年 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 : (一) 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黑白合同”的; (二) 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三)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 25- (五)特种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 (八)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九)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的; (十)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十一) 工程存在质量 隐患 被 责令整改的 ; (十二)经随机抽查有 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三)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 10%的; (十四)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 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五)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 2分: (一) 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 90%,未达到 10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 70%,未达到 10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 50%的; - 26- (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 (十)未按规定 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 2年内 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 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 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 15 分、 10分、 5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10分、 5分、 3分。 本项累计加分 最高 30 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10 分、 8 分、 6 分; 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 6 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 分。 (三)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 2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 分 ;超额完成创建指标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 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 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 15 分、 10 分、 8分;科研成果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5 分、 10分、 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0 分、 8 分、 5 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分、 5分、 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 5分、 3分、 1分;获得国 - 27- 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 2分、 1分、 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 2分、 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 5分、 3分、 2分。 (五)本市施工企业在 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 100 平方米或 10 万元加 分。 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20 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 100 平方米或 10 万元加 分。 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30 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 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级。 每超出 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 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 100 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8099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属外地入青企业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 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 D级, 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 28- 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一年承接工程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 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 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减分 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 〇〇 七年一月一 日起施行。 已出台的市建委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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