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各种多种煤矿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内容摘要:
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完成情况,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会安全约束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全矿井下,地面,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安全科必须当日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限时。 对限期整改的项目,要按限期的日子,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有详细记录。 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有的能处理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现场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矿长或值班矿长,在未得到处指示时,先停止在场工作的人员,并撤离到安全地点,等候指示。 对各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一拖再拖的,经安全科查无特殊情况的,将对负责人进行严格处 理。 处理事故隐患一定要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要冷静、头脑要清醒,不准蛮干。 在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时,操作人员一定要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在未采取任何防范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冒险蛮干。 在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成立临时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安全矿长担 任。 安监人员在现场排查安全隐患时。 单位负责人和在现场操作的人员,必须听从安监人员的指挥,如拒不接受的,将进行严格处理。 安全隐患 排 查、 治理与报告 制度 为了能现场 排 查出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反缋上来进行落实,特制订以下落实制度: 各跟班领导及安全员 、监察员在井下现场检查,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应当场制止,进行教育,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在现场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及时排除隐患再工作。 在现场不能及时排除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作业,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负责同志接到隐患通知后,立即在中午的调度会上,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到其整改单位,整改单位接到通知书必须在下班整改好,将整改结果再反缋到调度室,并签字。 各安全隐患整改单位,接到通知书不立即进行整改,或不及时汇报整改结果的,将作出严格处理。 调度室接到安全 隐患通知后,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造成了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调离本工作岗位,严重的以法律处理。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及时要求处理,又不汇报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安监科 每月 整理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报表,定期交区级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切实落实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井下“三违”现象,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奖惩制度。 建立专项安全奖励基金,经费从安措资金中提取。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轻微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罚款 300500 元,造成严重人员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罚款 5001000 元,撤消其一切职务。 职工有“三违”行为的,罚款 100元进行书面检讨,并公示,参加为期15 天的安全培训班学习。 检举揭发重大违章指挥的一次奖励 5001000 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视情节进行奖励。 检举揭发存在“三违”行为的,根据“三违”行为后果轻重给予奖励。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 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井上下各作业地点都必须制定施工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中要包括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三条 各类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矿一级审批程序为:区(班)长 —— 生产科 —— 通风科 —— 机电科 —— 安全科 —— 矿技术负责人;上报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程序为 :生产技术处 —— 通风科 —— 机电科 —— 安全科 —— 矿长。 第四条 审批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编、审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必须符合煤炭安全生产技术政策,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第五条 编制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负技术责任;审批人员对审批提出的意见负会管业条责任;矿部工程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质量负总责。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审批。 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进的安全措施。 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 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 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报矿技术人批准。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 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定安全措施。 1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 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1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1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 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 1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1在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空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 ,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2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确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 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项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入水和注浆堵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 3排除井巷积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突出危险和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草药,为增加裂隙,松 动煤体而进行的 10米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特殊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3巷道布置方案、回采工作面设计、巷道贯通方案、探放水设计等方案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 3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区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 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执行。 4采掘通风系统调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下列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采区设计、矿井生产系统改造设计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 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所属各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矿制订审批的安全措施,矿技术负责审批后,生产技术、安监部门必须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地向作业人员贯彻,经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 安全 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 “先培训、后上岗 ”的制度。 第三条 、 本制度适用于 五陂 煤矿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 、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宣传培训办 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协同 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 教育培训 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 各单位 对本部门的宣传教育培训 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 第七条 、 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 第八条 、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第九条 、 矿 宣传培训办 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安监科、行政办公室负责 学员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 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 、 安监 科、培训办共同 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 第十一条 、由培训办 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 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 四级(县区)及以上的 安全培训。 (一 )矿长、矿 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国 家规定的 学时 ( 30 学时)。 (二 )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国家规定的 学时 ( 40学时)。 (三 )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四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五 )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六 )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三条 、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 市 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二 )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学时。 (三 )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 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集各种多种煤矿管理规章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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