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内容摘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查发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30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20200 元 11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9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停 止 违法 行 为或 者 予以关闭 ; 没收违 法 所得 ;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 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 足 十 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查发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30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20200 元 20 进 行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查发 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30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20200 元 12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 量标准 2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 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 收违 法 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 以 下 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未发生事故的 没收所得; 罚款所得 1 倍 有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导致发生事故的 没收所得; 罚款所得 3 倍 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 50000元 没收所得; 罚款 30000 元 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 50000元,发生事故的 没收所得; 罚款 50000 元 2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 89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罚款。 协议无效; 对负责人处罚20200 元至100000 元。 首次复查未整改,且多数较大安全隐患已整改,只剩少数小隐患的 处罚 20200 元 经延期整改再 复查仍未整改,且较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呈持续状态的 处罚 100000 元 首次复查未整改,已整改部分安全隐患,仍有部分安全隐患未整改的 处罚 50000 元 13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安全生产法》第 80 条第二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罚款。 给予撤职处分; 罚款 20200元至 202000 元。 重伤 1 人 处罚 20200 元 重伤 2 人 处罚 50000 元 重伤 3 人或死亡 1 人 处罚 100000 元 重伤 3 人或死亡 2 人以上 处罚 202000 元 重伤 2 人 处罚 50000 元 重伤 3 人 或死亡 1 人 处罚 100000 元 重伤 3 人或死亡 2 人以上 处罚 202000 元 14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46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责令限 期改正; 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3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 可 以 并 处5000 元 / 人至20200 元以下罚款。 首查发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10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5000 元 25 生产 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47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责令限 期 改正; 责令停 产 停业整顿; 3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200元 /人至 20200元以下罚款。 首查发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 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10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5000 元 15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6 生产经营单位未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48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 期 改正; 2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元至5000 元以下 罚款。 首查发现 下发整改通知 再查发现,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5000 元 再查发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使用 单位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3000 元 27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49 条第 1 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 止 违法行为; 2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至10000 元以下罚款。 首查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再查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 5000 元 第三次发现或屡教不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 10000 元 1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8 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 事 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人微言轻机动车停车场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 预 案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49条第 2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 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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