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的标 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 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 10 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 45 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 45 平方米计发。 ( 3)经营性补助费。 沿路(街)底层或与底层共为一户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 1 年以内的(含 1 年)每平方米 10 元, 23 年的(含3 年)每平方米 20 元, 3 年以上的每 平方米 30 元。 其他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 沿市政道路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其他补助事宜,参照已启动实施的改造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发。 ( 2)经营性补助费。 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一次 性计发 10 个月。 (五)奖励。 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 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已增加公摊面积,不另行奖励 10 平方米的补偿面积。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 2 万元,具体发放方式由搬迁人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 1万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 腾房的每户再奖励 1 万元。 六、集体经济用房 社区(村庄)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改造项目 )按村民应补偿住宅房屋面积 7%的比例,在安置区内配建商业用房。 该商业用房仅限村庄自用或对外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民福利等支出。 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抵押或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街道组织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改造程序 (一)项目前期论证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 ,要根据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组织社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按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经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后 ,指导村庄起草、拟定《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社局、应急办、住宅办等相关单位审查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拟定的《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应包括 :参与改造的企业基本情况。 街道及村庄与企业约定的改造资金测算和后续保障措施;安置 房建设模式及相关情况;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缴纳时间;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时间;按应补偿总面积增加 10%供村民选择户型的住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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