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投资审计风险成因及防控内容摘要:

不完备,法律适用冲突的影响。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但是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法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方面,地方审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很多地方都没有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出台相关细则,审计复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质量控制制度也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严重,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或者虽已颁布法律但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是审计工作的依据,这些法律或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审计人员失去统一的标准,都会给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带来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 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二、政府投资审计风险防范及对策 (一)保持审计独立性,合理确定审计职责权限 保持审计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扰,重要的就是要剥离不符合审计法规定的职能,实行以省为行政单位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 人、财、物统一管理 ” ,使地方审计机关不再由当地政府财政供养,增强基层审计机关对区域政府安排的 “ 临时交办项目 ” 抗辩的有效性,切实保证审计监督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合理确定审计范围,设定一定的金额实行分层管理,对于纳入审计范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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