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大全共24篇内容摘要:
餐。 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中餐不得饮酒。 三、填报清单 填报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餐人员明细以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按审批程序及时报销,当月结账。 公务接待费报销单据包括:发票、菜单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五、工作联系函管理 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联系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对外开具工作联系函的,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填写、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具。 (篇八)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 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区本级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区接待办公室是区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区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到我区执行公务的副处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 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由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 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 格。 区本级机关人员到基层执行公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其中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 接待对象在 15 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 15 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桌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自行用餐、标准桌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 接待对 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 3 人;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展示鄂尔多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重要接待对象在 我区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 、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 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区接待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区财政局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委、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区纪委(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 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部门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七条区本级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参照《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的通知》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务活动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考察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市教育局因工作需要按标准和程序对来访对象进行食宿接待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公务考察是指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组织或参与到其他城市(地区)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考察应坚持规范管理、对等对口、务实有效、勤俭节约的 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局公务接待考察工作由局办公室全面协调、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局层面的接待考察任务,其它处室负责对口接待考察任务。 第二章公务接待 第五条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二)本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人员来局办理公务的接待;(三)外地教育部门来局开展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四)请求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的接待;(五)结对帮扶接待;(六)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实行公务接待预报制度。 局处室接到对口 来访信息,应及时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 “ 来宾接待预报 ” 栏,并附来宾单位公函,经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启动接待准备工作。 局办公室根据不同接待对象提出接待意见,组织局相关处室、直属学校(单位)共同落实,并做好相关后勤服务。 涉及上级领导、市直部门正职或外地设区市的市级领导或同级教育部门正局级领导的来访,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准备工作。 县、区级教育考察团原则上由局办公室或对口处室协调有关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接待工作。 第七条实 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局办公室或其它处室明确公务接待任务后,一般应先行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 “ 接待预案 ” 和 “ 接待费预算 ” 栏,确认接待对象信息、人数、停留时间、事由,并注明日程安排与线路、接待陪同人员、出席局领导、食宿安排、接待车辆情况等,经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先行接待,后补办手续。 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公务接待工作经审批同意后,由相关承办处室落实接待安排,需要食宿、用车的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用餐、住宿由局办公室分别在指定地点进行预订,用车由 局办公室归口调配。 第九条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在财务上单列支出,并完善报销制度管理。 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或银行转账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结算。 不准签单、赊(挂)账、累计结算,执行 “ 一次一结 ” 、 “ 一事一结 ”。 公务接待的支出票据应有经手人、处室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在公务接待结束一周内,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附公函)和食宿正式发票、接待清单等,经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或未经批准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公示报告制度。 公务接待实行 “ 目标控制、季度公开、半年报告 ” ,严格控制总费用。 每季度由局办公室和计财处共同汇总季度公务接待费用情况,并在机关公示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接待情况,并每半年向局领导班子汇报一次。 第三章公务考察 第十一条公务考察主要包括:(一)上级行政(业务)部门(市及以上,下同)组织的外出考察、外出疗(休)养活动。 (二)局领导带队组织的外出考察、外出洽谈项目等活动。 (三)处室经局领导批准组团的外出考察、外出业务培训、外出洽谈项 目等活动。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考察计划总结制度。 组织公务考察应事先有书面的考察方案,事后有考察报告,有关情况(包括组织承办单位、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费用标准等)须留存备案。 机关干部考察经费,由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 无经费预算的,。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大全共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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