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内容摘要:

保障的同时 ,也使其呈现出诉讼化的倾向。 调解在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同时注重对人际关的修复 ,在解决纠纷方面更以寻求双赢的效果 ,因而是符合商事纠纷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 ,但并非所有的 调解模式都是适于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佳模式。 法院调解出于我国独特的调审结合模式 ,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的潜在强制力贯穿调解始终 ,导致调解自愿原则的虚化、异化。 仲裁调解在國际上被认为一人同时担任仲裁员与调解员是违背自然正义的做法。 人民调解对调解员素质要求不高 ,很难对技术性、专业性较高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而出商会调解商事纠纷 ,破除了诉讼与仲裁的程式化缺陷 ,没有法院调解的间接强制和功能虚化 ,也没有仲裁调解的角色混淆和裁决风险 ,又弥补了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方面的缺陷 ,因而更有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 基于商事交易实践的特点 ,各国通常把交易习惯和惯例作为解决国际、园内商事纠纷的重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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