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配电施工及设备供应合同内容摘要:

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及物业移交 本工程 符合深圳市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后, 双方进行结算并在所有设备投入正常使用 一个月后七天内支付至 本工程结算 总价的 95%。 剩余合同总价的 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保修期过后的一个月内,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质量保证期以通电验收合格后壹个月算起。 乙方在要求付款时需提供支付申请、供货清单、采购合同(复印件)、验收凭证、检验证书等有关文件以供核实。 第七条 工程进度要求及其他要求 服从总包进度计划安排,配合总包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中间工期和竣工工期,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总包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将按每天 1000 元计罚金。 服从甲方代表的管理,特别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乙方必须严格落 实现场管理人员的各项指令。 第八条 交货和验收 本合同 设备 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 保证及时和 部件 的完整性。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乙方 应及时通知 甲方、监理 ,与 甲方、监理 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 应做好记录并由 三 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 设备进场时,乙方必须提供设备的出厂检测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资料证明设备符合招标书及合同规定要求,否则甲方及监理有权拒绝参加验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设备的入网检测试验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试 验,现场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其试验全过程必须有甲方、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 乙方 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 所有责任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方承担。 甲方不接受、不保管任何产品和设备,对到现场的产品和设备安全保管工作必须由乙方承担。 三 方 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如果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仍存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所有责任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 甲方按照以下要求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委派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作为代表,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通知乙方。 甲方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3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 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本工程由众泉监理公司担任监理。 乙方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 本条所涉及的书面文件的有效性:所有书面通知、指令、修改图纸必须同时加盖甲方公章以及本工程的监理专用章。 (二) 乙方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资料员,甲方资料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监理公司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乙方代表易人应征求并获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三) 甲方工作 合同签订后 柒 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局颁发的“开工许可证”(复印件)和施工图纸 七 套 (含向供电部门报建用 ) , 以及其他报装所需的资料并 进行图纸交底。 甲方不解决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住宿和材料堆放场地问题,由乙方与总包方统一协调安排。 负责协调乙方与总包方的施工配合协议的签订。 水电事宜与总包方协商。 检查监督乙方施工过程中一切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进度等工作。 (四)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报送施工组织计划,负责办理工程报装手续,提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总监、甲方代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理公司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 每月定期向现场监理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必要安全设施,如乙方 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的二天内无条件保修。 属甲方不当使用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给予免费人工返修,但返修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含因此产生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并报告监理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参加监理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公司交底后对本专业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进行确认,确认书加盖公章后交甲方、监理备案。 1乙方保证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产品质量实行三包。 1送电手续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由 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与工程总包方责任 本工程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担任总包方,乙方必须在总包方的场地管理协调下进行工程施工。 乙方的水电使用以及水电费支付由总包与分包自行协调。 分包方进场前必须明确水电费的结算方式和场地使用等有关配合事宜,并备案监理。 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乙方必须向总包方交纳 扣除设备价款的 总包管理费 1%和配合管理费 %,施工配合费由总包方与乙方签定配合协议,因管理不力而影响工程进度工期不顺延。 因为现场引起的相关事项,由总包方统一负责协调 解决。 在甲方和监理进行隐蔽验收前,乙方必须组织自检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与验收 (一)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非甲方同意的经济变更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出的经济变更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上次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 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影印件或原件。 乙方必需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须作好自检工作,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二)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乙方和总包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代表。 经验收合格,监理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监理接通知后24 小时内未到场验收,监理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甲方 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认为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递交催办函,如甲方收到催办函后 24 小时仍未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由深圳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裁决,裁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严重影响总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 不可抗力因素; 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 ,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需保证在 合同约定日期 之前全部安装完毕并送电 (含验收调试 ),若不能按时完工拖延每天罚款 按每天合同价款总额 3‰的违约金计算 (上述第十二条因素除外 )。 第十三条 经济变更和工程签证 1. 经济变更:由设计院针对本工程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或设计变更),经甲方批准同意采用,而导致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全部或部分工程质与量发生的改变,从而使工程造价相应增减,以及甲方对合同已选定的设备、产品的品牌数量进行调 整,此类设计变更称为经济变更,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该部分工程价款依据实际情况由乙方在工程发生变更后 7 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经济变更的性质、数量进行确认,具体的价款纳入竣工总结算。 2. 技术变更:因原图纸出现的合理错误或不明确,其后由甲方或设计院对此所做的澄清或出具的设计变更单,称为技术变更,其增减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甲方签署的非经济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经济变更签证在竣工结算时计入总决算造价。 3. 乙方被视为已研究过并充分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并认为图纸符合工程施工的正常要求,如 果原图纸出现合理错误或不明确或与供电主管部门审图意见导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双方不得要求增减。 4. 施工现场签证,必须由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签字认可,并提供测量记录原始单,工程签证必须明确清晰:时间、施工段、施工内容、签证工程费用必须 表达明确,不清晰、概念内容含糊的 签证 为无效签证,所有签证审核 必须 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签证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签证单一式六份 ,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5. 减少工程量和降低材料费用也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乙方必须如实上报,若乙方不报送签证单,甲方可根据单方记录扣减其相应费用 6. 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予结算,超过 7 天施工单位尚未报送的工程签证无效。 7. 所有工程签证产生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均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并支付,在进度款中不体现签证费用。 第十四条 竣工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1.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同时分别向甲方和总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并在验收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费用。 2. 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竣工核验证的竣工日期; 3.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任 何理由而拒绝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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