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内容摘要:

事故单位处以 50000 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 二 条 事故单位出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施工质量隐患现象,每出现一次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 第四十 三 条 收到业主下发的质量安全抽查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 1000 元,每个通知单最高罚款 10000 元;收到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或监护单位提到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 1000 元;收到监理单位的联系单,罚款 1000 元 ~5000 元 , 收到监理通知单,罚款 2020元 ~10000 元; 因现场违规施工 , 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每个问题罚款 5000元 ; 收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书面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 1000元;收到局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每个问题罚款 1000元。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 2020 元。 第四十四条 对铁道部质监站、 路局质检站 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 5000 元 ; 业主、监理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 3000 元, 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检查通报, 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 7 罚款 1000 元。 第四十五条 收到路局质检站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10000 元,黄牌罚款 5000 元。 收到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 5000 元,黄牌罚款 3000 元。 第 四十六 条 在 质量信用评价考核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的 , 每扣 1 分,罚款 2020 元, 被扣总分值超过 5 分的,罚款 2 万元,被扣总分值超过 10 分的,罚款 5 万元。 第 四十七 条 被相关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并 纳入不良行为的,纳入一般不良行为的罚款 20200元 /次,纳入较大不良行为的罚款 50000元 /次,纳入重大 及以上 不良行为的按处理程序处理,加罚 10 万 元。 第 四 十八 条 在业主组织的平推检查考核中被全线通报的,罚款 50000 元 /次。 第 四 十九 条 收到业主 、 集团公司及 指挥部 的 罚款通知 ,将给予罚款 通知 中 相同 数额的罚款。 第 五十 条 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无施工技术员 或管理人员 , 未严格执行 “三检 制” 程序 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每次罚款 2020 元。 第 五 十 一 条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标》或设计要求,虽不能构成事故,但影响使用功能,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 20200 元。 第 五 十二 条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 20200 元 ; 同类问题 多次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 50000 元。 第 五十三 条 未完成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罚款 5000 元;未履行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罚款 10000 元,并责令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变更手续不能补办,为项目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五十四 条 未针对 已经开工项目分层级、分工序进行技术交底;未交底到作业班组、个人 , 每项 /次罚款 500 元。 第 五 十五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未按《验标》规定的项目、频次进行检验,每次罚款 1000 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继续使用,每项次罚款 3000 元。 第 五十六 条 搅拌站等验收手续不全即投入使用,罚款 1 万元。 8 第 五十七 条 拌和站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由项目部 试 验室在抽检时发现材料不合格 而继续使用 的,罚款 3000 元 /次,并进行清仓;监理及业主在原材料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 而继续使用的 ,罚款 5000 元 /次,并进行清仓处理。 第 五 十 八 条 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混凝土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的或未进行必要的施工配合比调整;搅拌站开盘手续不全;开盘证无监理签认;无试验人员全过程盯岗;未进行首盘鉴定;原材料性能不能满足配合比要求;没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物理性能检验;每项罚款 1000 元。 第 五十九 条 未进行定期称量复核, 搅拌站混凝土生产中计量错误,罚款 5000 元 ; 拌合站搅拌混凝土时 私自调整配合比, 未按配合比拌制 混凝土 ,罚款 10000 元 , 并进行混凝土质量追溯 ,造成结构质量缺陷且未构成事故的,除返工处 理外,罚款 50000 元。 第 六十 条 钢筋加工质量不合格,位置、间距、轴线偏移超限;焊缝质量不合格;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 保护层垫块质量不合格;每项 /次罚款 1000 元。 第 六十 一 条 混凝土标养试件未及时放置在标养室;同条件养护试件 未按要求设置 混凝土 临时养护池, 未进行有效保护 或意 放置在与结构物养护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每组试件罚款 500 元。 第 六十二 条 现场混凝土施工 未按规定进行塌落度、含气量、泌水性、入模温度等相关参数测定,每项罚款 1000 元。 第 六十三 条 混凝土施工中,入模高度超过两米,未设置溜槽、串筒 、导管等;未按要求进行分层振捣,每处 /次罚款 1000 元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私自加水不改正的,罚款 5000 元。 第 六十四 条 混凝土表面出现空洞、露筋、胀模、预埋件位置不正确等缺陷,每处罚款 2020 元。 第 六十五 条 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 1 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 2 榀钢架间距。 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 2 榀。 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 3m。 超过以上要求的,每项罚款 2020 元。 第六十六条 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 软 9 弱 Ⅳ、Ⅴ级围岩 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 35m,Ⅳ、Ⅴ级 硬质 围岩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 40 米, 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超过 200m,Ⅲ级围岩超过 120m,Ⅳ级围岩超过 90m,Ⅴ、Ⅵ级围岩大于 70m,奖罚按 关于修订《昆玉铁路站前二标项目部隧道分部隧道施工安全距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 六十 七 条 初支 预留变形量不够造成的隧道净空限界不够;喷 射混凝土厚度不够的;初期支护施工后侵限的;初期支护背后有空洞 未处理 的 ; 一处 /次 罚款 3000 元。 第 六十 八 条 喷射混凝土表面发现不密实、不平整、有裂缝、脱落、漏喷、露筋、 空鼓和渗漏水,锚杆头钢筋外露等现象; 喷射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添加外加剂; 超前支护小导管没有注浆、数量不足、长度不足的;一处 /次罚款 2020 元。 第 六十 九 条 锁脚锚管 数量、间距、长度、注浆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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