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 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 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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