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贷款期间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 四 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 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抵押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 (五)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六)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 五 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 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 六 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 七 条 以被出租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公司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 八 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如有)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公司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 九 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检证明、海关完税证明。 第 四十 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公司采用 外部评估为主、内部评估为辅内外结合的方式进行抵押物价值确定。 对提供房地产抵押的,原则上对抵押人申明其价值 200万元以上且调查、审查人员对其价值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或公司认为有必要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交由外部评估机构(由公司指定长期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外部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书。 第四十 一 条 抵押物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的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价值评判 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 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 第四十 二 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 ﹡ 抵押率-己担保的金额。 第四十 三 条 按抵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价值波动程度、变现费税、风险程度确定下列抵押物的抵押率: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最高不超过 70% (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和措施的可适当放宽抵押率), 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最高不超过 40%,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 30%;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 30%; (三 )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 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 20%;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 40%,易变现保存、价格 稳定(如铝锭、锌锭、钢板、线材等)最高不超过 50% ;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抵押物,抵押率由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50%。 第四十四条 抵押担保方式的审查: (一)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范围; (二) 复验、审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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