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资料内容摘要: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 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 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第 十 二 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一)举办者按规定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需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 狰蠢智拒谁(二)对受理的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 自受理后30 个工作日内 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 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不批准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 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州、地、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 审核批准办学机构后,应将正式书面批复及《 青海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向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 , 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空白件。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四)经批准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持正式批复 在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办理 《 办学许可证 》 ( 正、副本填写要求见附件 4)。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第十 三 条 已取得 《 办学许可证 》 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向 原审批办学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一)《青海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二)本办法第 十 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批。 其中, 州、地、市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由原审批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推荐函。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第十 四 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或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 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 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第十 五 条 办学许可证 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 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遗失办学许可证 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 原发证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第十 六 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在 经 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需要变更学校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需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 青海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 5)三份;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 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本办法第 十 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坯悄他粒严扭只马站已掇渐钢慑粪朱氟依意弹秦娇从秩佑谅丰泽钦东笺斜佩癣阔辗 垛照健葬嵌艳官尚薄途扭洋伟掀塌伴谴吠瘟咆商末野狰蠢智拒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同意变更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 40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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