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运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责 完成。 在保证本网点柜员均已正式签退,且无未回传汇票的前提下,完成网点轧账。 如发现有未签退柜员,应认真核实,确保该柜员业务处理完毕且处理正确。 第五十六条 机构轧 账 每日日终 由分 行作业 中心 、分行信用运营中心 主管负责 分别 完成。 轧账时,如有未正式签退的柜员,需要查实原因,确保该柜员任务均已处理完毕;如有未轧账网点,需确认 所辖机构业务 均 已处理完毕。 分 中心主管 每 日 必须认真履行轧账职责,确保其辖内业务均处理完成。 第五十七条 分 行作业中心主 管 负责辖内各机构的开启。 各 网点在轧 账 成功后, 当日 不能再 发起 业务,如需发起业务,应 通过机构邮箱 向分行作业中心进行申请,同时抄送分行运营管理部 报备。 第五十八条 若 因系统异常,不能完成轧账的, 各机构 应 做好记 13 录 ,在 系统 运行日志中记载系统异常无法轧帐的原因。 总行运营 与科技总 部 及时 对各机构轧帐情况进行监控,对机构状态为未轧帐的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全行业务截止时间参数的设置和维护。 若分行需要变更辖内机构的业务截止时间,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向总行运营 与科技总 部 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总行系统管理员依次进行变更设置。 第八 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条 岗位牵制 各机构应落实操作人员 岗位分工,严格执行角色互斥和岗位操作牵制。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做到业务授权与 业务经办 相分离,业务经办与复核相分离,人工验印与人工复验印分离,数据录入与差错处理相分离, 一次录入与 二次录入 相分离, 差错处理与授权相分离;数据录入应遵循互斥原则,严格做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录入分离,同一要素的两次录入分离;客户账号与户名录入分离。 各岗位互相制约,严禁一人兼任非兼 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全过程。 严禁分行应用管理 员兼任集中业务中的相关业务操作岗位。 第六十一条 授权管理 业务集中系统实行分级授权 机制。 分为 一级授权和二级授权两个级别 ,对应不同 起点的金额授权、监管 账 户授权和 联动监控授权 操作。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相关授权人 员 必须 在 权限 范围内进行业 14 务处理 , 严禁越权越级办理业务。 对规定授权业务 授权时,应 严格审核实物票据和 影像 资料,全面审核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业务主管应加强对特殊业务处理的 监控。 对于错账处理、冻结或解冻款项、暂封或解封账户、已生成客户 账务信息修改、 重控凭证 补打印、调整积数、调 整利率、 调整起止息日等重要 业务,前台业务主管审核凭证或资料无误后 签章,对无业务凭证资料的, 签发操作任务书 并签章 , 由 柜员凭以扫描上传;后台作业机构应根据前台业务主管签发的操作任务书或审核后的有关业务凭证资料进行特殊业务操作。 第六十二条 业务核对 业务发起柜员应加强对 扫描 凭证的管理,保证当日所有业务凭证及时、准确地完成扫描和影像上传,避免因原始凭证漏扫或重扫而导致 账 务处理的错误。 对于当日预约 和 当日 预约 到期的业务 , 预约业务凭证保管柜员应进行 业务核对 ,以保证 发起的预约业务和当日应转入正常队列 处理的预约业务无漏缺。 密切 关注工作流 中 已终止 的 业务队列,避免发生应正常处理的业务 而 未做 账 务处理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大额支付确认 严格执行大额支付电话确认制度。 集中业务本着谁受理谁 确认的原则,即大额确认和登记工作由业务受理机构 承担。 集中业务流程 通过参数 设置了业务金额和客户金额授权环节 ,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实际 15 需要,配置业务授权的起点金额,以保证大额业务可控。 亦可 对需要大额支付确认的业务 作出 提醒 功能。 第六十四条 流程监控 业务管理人员 可通过工作流门户监控业务运作状况, 及 时查询当前业务队列的处理状况,发现异常 和申请优先处理的业务 ,应即时响应,尽快处理 ,确保业务按时完成。 在 使用重发功能 对 异常 任务项 和可疑 任务项 实施人工干预时,必须慎重。 重发操作 应在确认系统故障排除后再执行,如属调用 核心 记账节点异常, 应 在确认核心未记 账 后再执行。 第九 章 会计信息管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凭证种类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机制凭证。 集中业务系统依据原始凭证定义流程凭证组合,并以此作为记账凭证,不再使用机制凭证。 第六十六条 会计凭证签章 对受理的集中业务凭证,柜员初审完成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随后进行凭证扫描上传 ; 对于 业务初审与发起分离的,应分别签章,以明确业务审核和发起责任;业务发起机构 的 授 权人员应在授权通过后 ,在凭证上加 盖 名章,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业务流程结束 并 确认记账成功后, 发起柜员 在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会计凭证上各类业务印章的使用,仍按照总行 的 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16 第六十七条 营业机构凭证整理 营业机构应 按柜员 对 集中 业务 和非集中业务 的 凭证 分别 进行整理。 对于集中业务,日终柜员轧 账 成功后,在轧 账 界面打印轧 账 清单和集中业务流水清单,轧账柜员根据打印的清单,进行实物凭证勾对排序,确保业务凭证的正确。 勾对完成后,轧 账 柜员应在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清单连同凭证一起交凭证装订人员。 集中业务凭证按照集中业务流水清单排序,即 按照 集中业务类别以 集中业务发起的序号先后排列,原始凭证按先借方后贷方再附件的顺序摆放。 装订时,集中业务轧 账 清单和集中业务流水清单放在凭证的最前面。 通过业务集中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 需 作为当日原始凭证附件装订 , 营业机构不再专夹 保管。 票据底卡 需 通过 回传流程建立 影像存档。 对于非集中业务凭证,轧 账 柜员在轧 账 界面打印非集中业务流水清单,交由专人进行勾对。 核对无误后,将同一柜员的业务凭证,按照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凭证整理要求 进行 装订。 第六十八条 分行作业中心凭证整理 分行作业中心由于其业务操作的特殊性,集中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型归类整理,其中交换提回业务应 按照 机构 和 交换场次 分别 打印交换明细表。 交换 明细表 与 提回凭证 笔数核对一致后, 相关人员需要 在明细表上签章确认。 交换明细表连同提回凭证、清算单一并交凭证装订人员。 17 整理交换提回凭证时,先按机构号排序,同机构下凭证资料的摆放顺序如下:交换明细表、交换轧差清算单、其他提回的交换清单资料,借方凭证,贷方凭证。 对于分行作业中心 其他集中业务 和 非集中业务凭证,按综合业务系统凭证管理要求,通过打印核心柜员账务流水进行勾兑,并按照流水顺序排列装订。 第六十九条 会计凭证交接 同一机构柜员之间进行凭证传递,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 交接时,接收人 应当面清点实物凭证张数,确保凭证张数 核对正确。 分 支行 之间的凭证传递,可通过行内交换或委托公司代 理 ,但应建立完善的凭证传递交接制度,做到风险可控。 凡涉及分支行间的交接必须以密封袋加交接登记簿的方式处理。 各机构须在《内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传递日期、传票相关信息、传票张数、密封锁号。 开户资料 (含 印鉴卡 ) 、会计凭证必须单独设密封袋 , 指定接收部门或人员,由 相关 部门对口岗位 交接、 拆封。 如需影像传递的,应通过机构邮箱进行,确保传递影像的保密性。 分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各机构提交的传票密封袋,必须在摄像监控下进行拆封。 在拆 封前必须检查密封锁是否完好无缺,拆封后检查交接登记簿内密封锁号是否与实际一致。 第七十条 会计凭证保管及 调阅 集中业务凭证 以 电子 影像和纸质凭证 两种介质 保管。 影像和纸质凭证调阅都应遵循 《 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 管 18 理 规定。 在 业务 集中 系统 中 调阅影像 、 查询业务资料必须 严格 执行权限管理 , 操作 柜员无权调阅非当日业务影像 资料 信息, 只有业务主管才能查询本机构 近线影像资料。 严禁未经许可,向客户或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提供影像资料查询或提供凭证影像资料。 对于需要调阅离线凭证影像资料的 ,应通过本机构邮箱提交凭证影像调阅申请,经 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由其转总行 运营与科技总部 受理。 受理 部门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前台 及时 服务需要。 在受理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认 真审核协查书的要求,仔细核对被查客户信息。 由于 业务 集中 系统发起业务与核心记账成功存在时间差,故对已经发起核心尚未记账的业务应立即采取催办措施,在确保业务完成的前提下,提供准确的业务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业务 清单 和登记簿 管理 业务集中系统 报表主要是统计和反映 集中业务的 数据 ,包括业务量、任务量、特殊业务和重要操作 事项等。 对于集中 业务 产生的 账 务信息 以 及其他调用核心交易产生的非 账 务信息,仍在综合业务系统报表中体现。 在综合业务系统 反映 的业务数据应根据原业务要求进行 业务 检查、核对 ,对需要纸质保存的报表进行打印并定期装订。 业务清单是业务处理过程中,对一些特殊处理事项的明晰反映 ,需要对这些特殊事项进行核对,以保证业务处理的 完整 正 确。 登记簿是对 业务集中系统 中 需要手工记录的 重要操作 事项 进行记载 , 各机构应认真做好登记簿的记录工作, 以备查考。 19 日常操作中, 各级机构 应做好这类会计信息的登记 和 核对工作,确保会计重要事项的正确反映和处理。 各类 报表 信息的打印、保管和核 对 的 具体要求 详见附件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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