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煤炭行业税收管理风险探析内容摘要:

营费用的比重较大,购销合同以低价格签订,发票以合同价格开出,另外向购货方收取高额运费,而运费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 条规定的代垫运费条件,从而隐瞒 收入,不申报纳税。 风险管理难点 :企业此类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 对策及建议 :一是价外费用问题应 根据煤炭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逐户逐月核实其产销及价格信息,按月对煤炭企业的税负进行横向、纵向比对分析,情况异常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 监督企业 规范 财务管理。 二是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生活设施,了解其关联企业的原材料、动力、燃料来源,重点核查往来账目。 二、所得税 方面存在的税收管理风险点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存在的税收风险 已计提 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 5:某煤矿 2020年度 工资薪金帐载金额 31062万元,实际支付 15292万元,年底工资账户贷方余额 15770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挂账。 风险解析 :一些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20〕 3 号)文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 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同样应注意此类问题。 风险管理重点 :强调和把握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实际发放数。 对策及建议 :税务管理人员在辅导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应加强对该问题的关注,并督促企业做相应调整。 劳务派遣工资的扣除问题 案例 6:某煤矿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涉及职工 1200余人,职工的基本工资和相关保险由煤矿通 过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支付,而职工的奖金由该煤矿直接支付,并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在 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风险解析 :煤炭企业因劳动保险等种种原因,井下用工往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派遣协议,派遣工的基本工资和相关保险由煤矿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结算,劳务派遣公司向其开具服务业发票,而大量的派遣工奖金却由煤矿直接支付,既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又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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