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 后 ,报 科长 复核 ,科长 组织召开 科室会议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审 批, 15 日内审查完毕 ,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本费 20 元 /证 ( 湘价费字 [2020]44 号文件)。 9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八、监督检查 执行《 天心区交运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 天心区交运局 规范权力运行 工作 责任制度(试行)》。 附件: 天心区交运局 道路运输 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政许可 流程图 10 附件: 道路运输 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人向有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向有关 告知申请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许查条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其申请材料,说明 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 10 日内领取许可证件,交纳证件工本费 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实地 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 不符合法定可条件,出具《不 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其申请材料,说明 11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天心区 交通运输管理局 稽查队 、处罚办公室 二、责任人 承办 人 、队长、 处罚办 核审人员、主管 执法副 局长 、主管处罚副局长 、 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20年第 406 号 ) 《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20年第 9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20年第 7号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0 年第 9 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 3 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 部令 2020 年第 4 号)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20 年 9 月 27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6 号 ) 四、 处罚范 围和标准 见 《 天心区 交通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 12 准 》 (附件 1)。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 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 事实; (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立案程序 稽查队指派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核查, 经 队长 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 报告 》,报主管 执法局长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 执法副 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主管执法副 局长批准后,由承办人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时限 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 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下,由主管 执法副 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13 (二)调查取证 批准立案的,由稽查队负责人指定包括 2名以上 承办人调查取 证。 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报告并签字,草拟行政处罚建议,经队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连同案卷交由 局 处罚办 核审。 (三)核审 局处罚办 核审人员提出核审意见,经 主管处罚副局长 审批 同意 后 进入处罚程序。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主管 处罚副 局长对 《调查报告》及 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 处罚办 核审人员 拟 定 《行政处罚 告知 书》,符合听证条件的 拟定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 处罚办 核审人员 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 处罚办 核审人员 复核。 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本局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查与决定 主管 处罚副 局长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处罚办 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由 本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4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 局处罚办 审核后,报主管 处罚副 局长签发。 承办人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 当在七日内依法送达。 (七)执行 1.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根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 处罚副 局长批准。 3.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在 天心 之窗网站( )长期公布和定期更新。 六、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经 局长 批准可以 延 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15 七、监督检查 执行《 天心区交运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 天心区交运局 规范权力运行 工作 责任 制度 (试行)》。 附件 1: 天心区交运局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附件 2: 天心区交运局 道路运输 违法违规行为流程图 16 附件一 长沙市 天心区 交通 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规定 违法行为阶次 执行基准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4条第 1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4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4条第 2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发 生安全责任事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4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规定 违法行为阶次 执行基准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4条第 3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使用 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或者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 1个月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次使用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或者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 13个月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使用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拒不改正的。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4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4条第 4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的罚款 2 第二 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4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6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2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初次违法或者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1个月以下的 处 202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二次 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1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 处 3000元以上 500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3个月以上的 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取得客运 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8条第 1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初次违法的。长沙市天心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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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成工资计算办法由市场营销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 6 条(支付):工资支付遵循以下方法: 工资扣除第七条所列的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 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工资和扣除费; 工资须按月支付,每月的 XX 日支付上月工资。 第 7 条(尾数的计算):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元以下的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第 8 条(法定扣除):下列各项规定 ,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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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值班登记、交接班制度。 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采集和报送工作,通过良好值班制度的执行以及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来保障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我镇着力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相关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应急管理的水平,不断增强趋利避害、化险为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