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进入代办系统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指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营时间相对较短,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是流动性风险。 股份报价转让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转让协议,存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成交的可能性。 三是信息风险。 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股份报价转 让试点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则须依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投资者应该持续关注有关政策和规则的最新变化。 10.哪些投资者不宜参与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对参与的投资者有较高要求。 股份报价转让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3 万股 ,而且投资者不能完全依赖挂牌公司披露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还须对公司状况和所处行业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对拟成交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因此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为此,在代理客户报价转让前,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向客户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对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客户进行劝阻。 11.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投资者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将会保存报价信息的历史记录,供所有投资者查询。 投资者的报价历史记录将直接影响其现有报价的可信度,影响现有报价的成交可能性,因此投资者应对自身报价行为负责。 12. 主办报价券商有哪些职能。 主办报价券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 1)推荐挂牌 ① 按照《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② 对拟推荐挂牌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③ 根据《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拟推荐挂牌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内核意见。 ④ 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 2)信息披露的督导 ① 依据《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② 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必要时采取专项调查等措施。 ③ 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网站(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所推荐挂牌公司相关信息。 ( 3)代理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①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 在代理投资者报价转让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其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对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尽劝阻义务。 ② 保证做好在营 业场所为投资者揭示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的服务。 ( 4)投资者风险提示 ① 投资者开户前,充分揭示风险。 ② 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③ 依据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对投资者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13.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如何联系。 目前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十一家,分别是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长江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银河证券和广发证券。 联系方式如下: 单 位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 Email 中信证券 高鹰 01084588709 01084865610 银河证券 易广招 01066568086 01066568857 招商证券 缪新琼 075582960722 075582943227 申银万国 张云峰 02154045013 02154043534 华泰证券 何丛 02584457777951 02584579757 海通证券 鲍一冰 02153830876 02153830891 国信证券 方海跃 075582133269 075582133302 国泰君 安 周武 02152400302 02162585402 广发证券 吴昊 020- 87555888695 020- 87557987 光大证券 张卫进 021688160001739 02164652728 长江证券 李一科 02765799964 02785481811 14.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在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谁反映。 中关村 科技园区公司在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 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 姓名 办公电话 中国证券业协会 杨永本 01066575960 夏峰 01066575961 张斗刚 01066575962 冯巍 01066575963 张玉玺 0106657599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投融资促进处 刘夫东 01082691709 朱平 01082691705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价转让系统工作小组 刘江 红 075525918166 程春晖 075525918278 何才元 075525918121 曾鹭坚 075525918155 李刚 075525918340 李茹 075525918569 第二部分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规则和相关协议文本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资格 第三章 推荐挂牌 第四章 股份报价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第二节 开户 第三节 委托 第四节 报价 第五节 成交确认 第六节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第七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终止挂牌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代理报价转让业务,做好园区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园区公司等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 在代理客户报价转让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客户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 对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客户应尽劝阻义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报价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 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报价券商”是指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主办报价券商”是指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经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园区公司。 第二章 业务资格 第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向协会申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 让业务资格,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 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申请书; (二) 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三) 设置报价转让业务专门机构,配备必要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的说明; (四) 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说明;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协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授予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做好 相关技术准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报价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证券创新业务资格的,协会优先授予其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第三章 推荐挂牌 第十三条 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推荐挂牌。 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应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第十四条 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设立满三年; (二)属于经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三)主 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主办报价券商应对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报价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七条 主办报价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十八条 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第十九条 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条 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均须由园区公司向主办报价券商提出申请。 经主办报价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 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份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须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主办报价券商依据园区公司的申报将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股份报价转让等情形使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股份报价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 的报价券商办理。 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报价转让。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第二节 开户 第二十九条 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立股份账户后,应与结算银行签订代理资金结算协议,指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 第三十一条 报价券商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应按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确保传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 委托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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