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内容摘要:

有效措施解决处理;对威胁矿井安全的水体(江、河、水库、导水地层和构造、老窑积水等)未进行调查、填图和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二级重大隐患 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施工密闭隔绝;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报废矿井、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 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易发火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巷布置在全煤中。 高冒顶区、密闭前瓦斯超限或积聚。 瓦检员数量不足、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假检;不能落实 “一炮三检 ”和 “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掘进工作面无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不能自动转换,无 “三专两闭锁 ”、闭锁不可靠或失效, “三专 ”线路分接其它负荷;两台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能全部实现风电闭锁。 未 按规定上齐各类监测监控传感器。 21 矿井准备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提升、排水、供电和通风系统而移交生产。 1 “三下 ”采煤时,没有经过分公司审批的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 1生产布局不合理,采区(生产、准备)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有关规定。 1矿山压力显现明显或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相向施工。 1矿井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1炮采及炮掘工作面装药后、放炮前,爆破地点或警戒区内有其它作业;残炮、瞎炮未做好记录和未执行交接手续;采煤工作面采取预裂爆破作业,未执行爆破作业炮眼编 号和爆破记录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超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针对性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 1采煤工作面两口、两巷断面小于《规程》规定。 1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预接引线)、动力电放炮。 1有突出危险性矿井、高瓦斯矿井和其它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低压动力电缆存在明头、冷包、冷补。 入井的供电、通讯、轨道、管路等系统无防雷电装置或不可靠。 2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未按《规程》进行安全试验;不使用人车专用信号或专用信号失灵;立井提升未按 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 2倾斜轨道运输巷道无防跑车防护装置或不可靠;架线末端无轨道绝缘或失效。 2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审批作业规程。 22 三级重大隐患 矿井供暖能力不能满足矿井供风需要;供暖设施安装位置不合理、保护防护设施不可靠。 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正常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未及时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 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断风筒放炮。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缺喷雾装置及隔爆设施 , 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煤尘超标。 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风门支开、人为损坏风门。 不按规定安设反向风门。 矿井各类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有冲击地压危险巷道内所有可移动器物未固定生根,未采取防弹射物伤人有效措施;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作业地点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 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掘进工作面在交叉口施工,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光头柱、支柱迎山角度不够达 5%以上;未落实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措施。 1大倾角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上齐支柱(支架)防倒、人员防滑、采煤机(运输机)防跑和防飞块措施。 1采煤工作面两巷切顶线以里(尾排巷、沿空留巷除外)锚杆托盘、锚索索具、钢带没有拆卸(顶板破碎、顶板压力大等特殊情况除外)。 23 1泵站压力未达到规定(综采工作面 30MPa,普采工作面 18MPa)。 1平巷运输巷道行人侧安全距离 不够;施工上、下山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1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其它掘进工作面使用非正规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采用不安全操作方式及无防护措施的。 1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 1上山施工反向拉车滑轮固定不可靠。 1煤仓无有效安全护栏,跨皮带无安全过桥。 大型固定设备不完好,保护不全、不可靠;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未经过联合验收及安全检测投入运行;主提升钢丝绳磨损超限,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更换。 2 矿井供电未按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整定验算和试验;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供电报告与实际不符。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及威胁区域等,未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探水线位置,掘进作业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2大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检修工作无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不落实。 2立井罐笼提升 “五闭锁 ”不全、不可靠,无罐门、无罐内外阻车器或失效。 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失爆;各种电缆存在不合理接头、明头、冷包,明火操作;无 接地保护或保护不合格;电缆及设备漏电,漏电保护失效。 2架线及防爆机车防护装置不全、不可靠;防爆机车失爆,煤与瓦斯突 24 出矿井使用的蓄电池电机车或进入高瓦斯工作面回风流的蓄电池电机车,无车载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及未落实管理制度。 2小绞车设置位置不合理,制动装置不可靠,无声光信号、无 “四压两戗 ”或失效,永久基础无设计施工,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带电放车,司机无证上岗。 2矿车连接装置不合格,防窜销装置失效。 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问题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及 突出危险区域或其它矿井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 176条规定)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先探后掘防突措施的。 突出矿井或其它矿井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等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的。 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仍然发生比较严重冲击的。 在水患危险区域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虽已采取措施但未经验证确认水害已 消除的)。 采掘工作面由于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或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的。 掘进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漏电保护失效;单风机、单电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的。 采掘工作面消防尘系统不健全,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作业期间煤尘浓度严重超过规定的。 25 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各种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采掘工作面存在其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三、重大隐患管理及处罚标准 实行重大隐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督办权 限认真督办重大隐患,一级 、二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察处挂牌督办,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问效。 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管理档案。 各分公司、煤矿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档案管理,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整改措施、负责人、验收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及销号等登记建档。 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属地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销号建档备案。 重大隐患闭合管理流程: ⑴ 驻分公司监察处发出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分公司必须在次日早会上通报,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并按重大隐患整改 指令要求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⑵ 分公司、煤矿负责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责任、整改时间),并由分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⑶ 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跟踪督促煤矿整改。 ⑷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经煤矿安监部门自检合格向分公司安监部门申请验收。 ⑸ 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达到整改标准予以销号,报驻分公司监察处备案。 ⑹ 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已销号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重新挂牌督办,并给予分公司处罚。 26 分公司安监部门每周必须向驻分公司监察处汇报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此《办法》规定外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由各监察处提请安全监察部例会讨论研究,确定隐患等级和处罚标准。 实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 上级部门检查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发现、而分公司或煤矿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没有挂牌整改的重大隐患,追究其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已查出但未组织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给予分公司处罚。 对停止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给予分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 分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矿、区、队管理人员除外)由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追究提报。 ⑴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查出、但分公司或煤矿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2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 2020 元;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罚相关责任人各 1500 元;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1万元、罚相关责任人 1000 元。 ⑵ 已查出而未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⑶ 已查出并挂牌督办,但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一条一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一条二级重大隐患罚分公司 ,一条三级重大隐患罚分 公司 万元。 ⑷ 驻分公司监察处给予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罚分公司 3 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 3000 元;掘进工作面罚分公司 2 万元,罚相关责任人各 2020 元。 ⑸ 驻分公司监察处下发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指令,由煤矿提出整改方案,分公司生产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并负责组织验收和决定恢复 27 生产。 恢复生产后,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监察,发现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恢复生产的,给予分公司处罚,采煤工作面罚款 5 万元、掘进工作面罚款 3 万元。 同时,分公司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已经处罚的不 再重复处罚。 安全罚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帐务,集团财务部应设辅助帐专项记录罚款的收支情况。 安全罚款由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报一次罚款明细及罚款通知单,综合处负责汇总报安全监察部部长签批,从分公司资金账户扣除。 在安全罚款额度内,可由安全监察部提出用于改善煤矿安全装备和各级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此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28 龙股 发〔 2020〕 125 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为了保证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安全生产系统健全,设施装备完善, “一通三防 ”、冲击地压等治理工程到位,确保回采期间安全生产,特要求如下: 一、分公司、煤矿要分别建立健全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相关部门及验收程序。 二、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将 “一通三防 ”、冲击地压治理等工程纳入新面设计同步进行,做到 “三同时 ”。 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 保证新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瓦斯治理工程到位,防灭火灌浆、综合防尘系统健全完善,冲击地压超前治理。 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生产、机电、安全、通风、地测等部门,严格按照采面设计标准与要求逐项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达到标准后,向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通风、地测、机电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一通三防 ”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作为否决项目,凡是存在 “一通三防 ”、冲击地压治理工程滞后的,一律不准生产。 四、采煤工作面未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视为严重违章,责令停止生产。 按照龙煤集团重大隐患 分级、管理与处罚规定,给予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 29 五、采煤工作面经验收生产的,但由于验收不认真、不严格,造成 “一通三防 ”和冲击地压治理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分公司、煤矿两级验收组织责任,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六、分公司必须把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结果,及时提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分公司监察处,便于驻分公司监察处掌握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没有及时提报的,视为未经验收进行生产,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由分公司托管存续公司的煤矿,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 Ο一一年十一 月二日 30 龙股发〔 2020〕 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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