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细则(试行)附表内容摘要:

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临时安全设施费用 爆破工程安全防护费用 除正常施工加设的支挡设施外的其他安全措施费 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合计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项目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年度使用计划、月度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管理 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并将发票和有关清单使用表及证明材料附后,每月进行合计。 安全费用计量支付 每月的安全生产费用,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总监理 工程师审批后进行支付。 安全用品发放管理 建立安全用品的发放台帐,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日期等。 7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一般规定 各驻地办、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要做到班组每天、工区每周、项目部每旬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同时应接受指挥部、监理单位及各 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 必须立即予以整改。 对因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整改到位的,不得复工。 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指挥部(总监办)要对驻地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驻地监理履行职责。 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是桥梁、隧道、非稳定性的高边坡和滑坡体。 对现场安全管理不 到位的要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驻地监理管理不到位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 根据相关处罚办法和规定进行处理。 驻地监理要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每月不少于 2 次,对施工单位从内业管理和现场管理两方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旁站监理要每天对现场安全监控状态进行记录说明,对发现的问题和现场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下达整改指令,所有整改指令必须有回复,保证资料的完整闭合。 施工单位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或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驻地监理应下达停工令。 检查内容: 内业部分: ( 1)项目部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 2)“三类人员”资格证情况(公司法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书记、总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C 类证书原件); ( 3)监理下达整改指令的回复和资料的闭合情况; ( 4)特种设备合格证、年审年检记录、维修纪录; ( 5)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 6)安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台帐,包括对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劳动保 险; ( 7)安全生产合同(层层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 8)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及报批情况; ( 9)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检查的记录。 外业部分: ( 1)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文明施工、交叉作业、立体作业等; ( 2)危险源告示牌、警示标志; ( 3)用电设施状况、氧气瓶及其它危险品存放位置; ( 4)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 ( 5)隧道施工: ①洞口管理(一洞一杆、专人、登记、进洞须知、警示标志等); ②超前地质钻探和监控量测记录(监控拱顶、地表下沉、净空水平收敛等); ③“五不挖” (不探不挖、不护不挖、不测不 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落实情况; ④初期支护质量、铆杆施工(位置、长度、方向)、超挖部分施工、光面爆破情况、仰拱施工、二衬质量(厚度、钢筋布置、离掌子面距离等); ⑤洞内物资堆放、照明、作业人员反光背心、施工设备反光标志等; ⑥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报警器、抽水机、工字钢、铁锹等),根据预案而定; ⑦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日志、监理日志等。 ( 6)桥梁施工: ①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工艺; ②桥梁下构施工“四防” (防水、防毒、防落、防爆) ,上构施工“五查”(查特种机械、查安全通道、查高空防坠、查用电设施、查 持证上岗) ; ③跨线桥梁、临近公路、民房及人行通道施工“五查”。 ④特殊结构的桥梁还应注意检查监控单位的工作和原始测量数据记录、分析等,确保桥梁平顺合拢。 ( 7)高边坡施工“三防” (防滑坡、防坍塌、防坠落)、 “四个必须” (必须分级开挖、必须边挖边护、必须扎牢支架、必须加强观测) 等执行落实情况。 安全检查实施要求 在开展以上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各驻地办、项目部要组织季节性、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充分排查现场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驻相应验证人。 各驻地办、施工单位项目部要高 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高驻办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 2 次,施工单位每周安全检查不得少于 1 次,施工班组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安全检查要全面覆盖、注重实效。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做好安全检查台账,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安全生产检查资料包括:各种检查工作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报告书、复查验收资料、处罚单、安全检查通报、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日志等。 8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程序 (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外,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事故的简要经过; (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已经采取的措施; (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方式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现行报告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 12h 内补齐书面材料。 施工单位除做好事故报告外,更重要的是组织事故救援。 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与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的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对于一般安全事故,由施工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必要时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可协助调查处理;对于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的内容 (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紧急损失情况。 ( 2)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3)知名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 ( 1)事故处理的原则。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事故原 因没 有查明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 2)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一般安全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施工项目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报施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事故报表 施工单位应按照业主、总监办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真实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上报。 9 郧 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 2020 年交通基础设施建 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质监字〔 2020〕 4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0〕 13 号)和《关于印发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鄂交安〔 2020〕 294号)精神,全面促进“平安工地”建设,为保证今后此项工作在 郧 十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今后 郧 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工作目标 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建立“五项制度”( 详见鄂交基〔 2020〕186 号文);加强今后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排查治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20 年 1 号); ( 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 (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0 年第 16 号); ( 8)交通部《 2020 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质监字〔 2020〕 48 号); ( 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0〕 13 号); ( 10)省交通运 输厅《关于印发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鄂交安〔 2020〕 294 号)。 排查治理原则 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排查治理范围 全面排查治理今后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设施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施工驻地、弃土(渣)场、危险物品以及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以下四级:即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 对 10 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 况; 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③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④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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