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内容摘要:

录为主,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考核内容:根据不同人员的职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分别进 行考核。 (四)对现场经理的考核:考核现场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主要以现场经理履行职责,按期对下属人员考核的记录为主。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有关人员责任制的考核; 各级安全生产指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完成情况的考核; 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向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考核;执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的考核; 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及例会决议的执行; 组织安全检查及对分包队伍落实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监督; 组织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 (五)安全员的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员主 要任务是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检查。 对分部经理及其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与监督; 16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与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巡查; 事故隐患的报告、整改及验收;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达标检查;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班前安全活动的督导; 特工种上岗前的审验。 (六)其它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 专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按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纳入本职工作; 管 辖范围内人员、物资、机械安全、文明状况; 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及时处置。 (七)奖惩办法: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表现突出的人员,根据突出程度奖励 10002020 元;对未按考核内容履行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分部每月结合定期安全检查实施对相关部门和分部经理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各分部可自行规定考核频次),以分解的责任目标为考核内容,采取与经济挂钩的措施,实施奖惩。 (一)未达到管理责任目标的,罚款 5001000 元, (二)考核期内突破伤亡指标 的的按签定的《安全包保责任状》及责任事故另行处理。 17 (三)达到管理责任目标的奖励 2020 元。 第三十一条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道路、库房、设备、建筑物等场所,必须按规范设立安全标志。 (一)安全标志的规格、颜色、图案、文字要符合国家标准。 (二)根据 GB28941996 安全标志共分为四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三)禁止标志是禁止人的行为的标志,决不能违背;禁告标志意在提醒人们可能产生的危险;指令标志表示必须执行;提示标志则是表示目标的方向。 (四)安全标志应有专人管理,作 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第三十二条 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并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其它措施。 (二)按规范绘制临时用电平面图,系统图负荷计算和设备选择等资料。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与设计应一致。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必须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上报上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实施。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应绘制补充图纸资料。 (四)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 料;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电气设备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电工维修记录;安全技术档案必须由主管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其中电工维修记录和值班记录可由指定电工代管。 第三十三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18 分部及各工区必须建立安全内业资料档案,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安全生产活动全过程采用统一格式的记录。 第六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民工(农 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 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 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责任和义务;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 七条 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报表。 所属各单位 安全报表应在每月 30 日前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安全工作总结(半年、全年)、安全月活动总结等安全质量信息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三十九条 事故快报。 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 19 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 3 小时内上报到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 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 302 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 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四十二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执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一经 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四条 分部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及外部协助救援环境情况编制 20 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以加强突发安全事故处理的应急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确保迅速及时的控制突发性事故不良局面。 第四十五条 可编制综合或各单项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简单工程概况) (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 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程度。 (三)针对各危险源采取的安全防护基本措施 (四)应急救援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明确应急反应总负责人及现场抢险小组、后勤保障小组、急救小组,并划分职责; (2)、列出本区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关机构。 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1)、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2)、确定 24 小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以便应急指挥和疏散居民; (3)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应急设备与设施 (1)、明确可用于应急 救援的设施,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应急物资等; (2)、列出有关部门,如企业现场、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可用的应 21 急设备; (3)、描述与有关医疗机构的关系,如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 (4)、描述可用的危险监测设备; (5)、列出可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 (6)、列出与有关机构签订的互援协议。 培训与演练 (1)、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2)、描述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3)、描述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情况; (4)、描述通讯系统检测频度和程度; (5)、描述对现场应 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更新安全宣传材料的频度和程度。 应急预案的维护和更新 (1)、明确每项计划更新、维护的负责人; (2)、描述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 (3)、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 第十章 安全生产技术强制性条款 第四十六条 施工安全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对于从 22 事电气、起重、建筑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并按规定要求全部到位。 (四)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五)施工场所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六)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房、变电所、发电机房、 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七)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 50m以外,并设围护栏。 (八)工地上较高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设避雷装置。 (九)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 10KV 以下不得小于 ,20— 35KV 不得小于 1m, 44KV 不得小于 ,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十)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层。 (十一)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Ω。 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十二)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果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由 23 专人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十三)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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