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培训讲义内容摘要:

求人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该药的药理性质,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明确药品的配伍禁忌。 在用药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加以处理,尽量避免引起不良 的后果。 对于一些新药,由于临床经验不够,对其毒副作用观察及了解不够,在使用时就更应十分慎重。 七 、假药 和 按假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假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 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八 、劣药 和 按劣药 论处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九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 员要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十、特殊药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 11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 11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 12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年 1月)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1999年 8月 ),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危害。 医 院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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