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管桩专业分包合同内容摘要:

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因素为准,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乙方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甲方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3 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 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合同价款的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完工,办理完结算,支付结算款时一并支付。 六、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 、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⑴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⑵ 除上述⑴项以外的甲方作业的变更指令。 乙方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 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1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 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竣工报告之日。 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结算报告的结算资料,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确定结算金额。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审定结算,须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结算书的报送金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金额的 5%,若超过乙方必须按超过部分向甲方支付 5%的违约金。 .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⑴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甲方不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15 ⑵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 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⑴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⑵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⑷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⑸ 乙方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支付给 16 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 双方达成促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 保障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⑴ 人 员的伤亡; ⑵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⑴ 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17 ⑵ 由于发包人、甲方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九 、其他 材料设备供应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 人与甲方有关约定履行。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详见附件),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延误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分包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或转包的; ⑵人力、物力、财力等乙方资源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甲方累计书面指出三次(含三次)以上,乙方仍整改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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