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范文2篇内容摘要:

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装置漏电掉闸装置。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井 口、预留洞、通道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施工 “十不准 ” 一、施工现场的 “十不准 ” 17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模板又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电源开关不能一闸多用。 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 操作机械。 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施工现场备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二、起重作业 “十不吊 ” 18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 歪拉斜挂不吊;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 不吊; 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器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 带棱角快口物件尚未垫好不吊; 9. 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10. 违章指挥不吊。 三、高空作业的十不准 19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不准登高; 无人监护不准登高; 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时不准登高作业; 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准登高。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 梯子无防滑措施、 未穿防滑鞋不准登高 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能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携带笨重物件不准登高 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准登高 光线不足不准登高 四、电气安全十不准 20 无证电工不准安装电气设备。 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不准利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 任何人不准启动挂有警告牌和拔掉熔断器的电气设备。 不准用水冲洗和揩擦电气设备。 漏 电保护器更换时不准调换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漏电保护器。 不准在埋有电缆的地方未办任何手续打桩动土。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在未脱离电源前不准接触触电者。 雷电时不准接触避雷器和避雷针 21 五、焊接作业 “十不焊 ”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雨天、露天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气 体浓度检测不焊割; 在容器内工作无 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能焊割; 设备未断电、容器未 卸压不能焊割; 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干净不焊割; 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焊接设备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割; 禁火区内未采取措施和办理动火手续不焊接 22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 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各 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范文二》 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 目 录 一般安全须知 文明施工须知 现场施工用电须知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须知 现场防火须知 高处作业须知 季节施工安全须知 23 安全生产十项技术措施 施工 “十不准 ”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意义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必须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反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因此,新工人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3 年 3月 29 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 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月 5 日):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4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25 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 3月 14 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成果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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