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内容摘要: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对 C 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 (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 C 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对于业务类14 关部门出具的分 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 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代理方为 C 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 外汇收入登记。 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 ,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 B 类企业超可收 /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 /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对 B 类企业超可收 /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15 记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付汇额度不足的,在 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本规程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2)拟登记的收支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 B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经登记可办理上述业务 ;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 B 类企业超额度”;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付汇或开证的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对于收入业务,相应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代理方为 B 类企业且 可收 /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 16 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规行为的 B 类企业,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 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或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B 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 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 B 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或“ B 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期限收支”字样,同时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或“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 B 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 B 类企业,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17 登记 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 局登记情况”栏注明“ 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付款 ”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B 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 B 类企业,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要素与提交材 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18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 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收款 ” 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对下列退汇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或“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 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字样;对于 B 类企业,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应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 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不得直接结汇。 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误入待核查账户 的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19 汇或划出登记 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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