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摘要: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子项:无 实施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号)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 19 可证和营业执照”。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政办〔 2020〕 48号):“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号)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 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政办〔 2020〕 48号):“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20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9)《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号)第七十条:“建设单 21 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22 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1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实施对象:企业、公民 前置条件:无 24 承办机构:县安监局监管股,危化股,职业卫生规划股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 25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撤销其相关证书。 作出撤销资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 6)违反法定程序的; (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 10)徇私舞弊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阜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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