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内容摘要:

)。 大理石等石材非法开采企业要及时停止开采行为,主动拆除机械设备和设施。 对自行关闭和主动停止销售、运输、收购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 2017 年 6 月 10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 对继续非法开采石材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关闭、取缔和查处。 需要拆除的,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进行拆除。 特别是对超过整改期限且未配合整改的,一律停止电力供应,并依法关闭和查处。 (四)巩固完善阶段(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4 日)。 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前期整改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找出存在问题,查漏补缺。 对已经关闭取缔的开采点,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巡查监管;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运输、销售石材的企业,要按照矿产品准 运制度依法查处,实行全天候巡查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秩序规范阶段( 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安监、国土、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合理布局大理石等石材开采、加工规划选址,促进石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收购的合理布局和整顿规范,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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