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意见内容摘要:

注重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古戏台、历史建筑、工业遗迹等,使其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 符合条件的县文化馆、文化艺术中心应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提供排 练演出场所。 用项目的比重。 (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排练和演出场所问题。 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给予演出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参照国内大剧院通行的运营方式,政府出资对已建成使用的演出场馆和大剧院给予运营补贴。 (五)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由县财政设立购买基层和民营院团演出专项资金,以政府 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基层实际,财政部门要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划转为传承保护类或其他文化单位配备流动舞台车。 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 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鼓励和引导企业 、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 加强对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设备的监管审计,依法建立有力的资金监管制度,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配比政策。 (六)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 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对招收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 财政 部门要切实落实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经费。 积极创造条件,恢复 **县职业技术学院戏曲表演专业招生。 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双向进入 ” 机制,鼓励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按照“ 团带学员 ” 和设立 “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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