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收集防范审计风险的措施及建议内容摘要:

14 号)明确要求审计工作应当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 对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依法收集证据是从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的要求。 法律事实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和司法机关据以定案裁判的依据,是经过实体法的检验和程序法的过滤的客观事实。 由于法律事实主要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客观事实,所以法律事实的真伪和效力 就取决于证据的真伪和效力。 审计报告需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的监督,还有可能接受复议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的质证检验,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有必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完善证据收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有必要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把发现的客观事实采取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固定下来,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成为法律可以采信的事实,避免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强化证据收集的具体措施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全面的收集证据,并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合理采信证据,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审计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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