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之思考内容摘要:

对健全。 尽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了 “ 提高直接税比重 ” 等项要求,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但在实际在实施中,税务机关受传统思想等因素影响,对自然人税收征管重视程度相对较弱,《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内容尚未全部明确,一系列关于自然人税收管 理相关举措仍在艰难推进,以法人税收管理为主局面尚未发生较变。 一方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征税机制在税收实践并未得到很好执行。 有些扣缴单位出于保护员工的目的,少缴或不缴税;有的扣缴单位和个人甚至与纳税人个人达成利益共同体,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阻碍税务机关工作,造成税款流失。 另一方面,现行的自行申报机制还存在缺陷。 自行申报机制虽然已建立多年,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从自然人的税收贡献结构看,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贡献率较低,其自行 申报意识较差。 一是现有涉税信息平台运用水平不高。 尽管省、市、县级分别已建立了财税综合治税平台,但受三级平台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各平台数据采集、分析、处理方式差异及重视程度等因素影响,平台应用效果不够明显。 二是《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存在市、县相关责任部门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现象,税收保障部门未能按规定将信息共享。 三是未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当前自然人个人存在大量跨地区收入,税务机关若无法实现对自然人收入的动态监控,实现全国性信息 共享,那么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机制则无从谈起。 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制度还缺乏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施。 由于法律、经济、舆论、行政等手段及其他外部措施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和财产无法进行全面监控。 配套措施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现金收入监控措施欠缺。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对自然人未规定现金使用限额,对其现金收入和支出的申报情况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自然人的现金收支情况不在税务机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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