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版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 5 Pa。 44 1603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对于同级别的区域,考虑不同操作间压差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称量、粉碎、制粒、压片等产尘大岗位 要保持相对负压 45 1604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 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 2.是否有除湿、除尘、降温等相应设施。 46 1605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 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明确参照洁净区管理,对尘埃粒子数和沉降菌数的监测没有具体规定 温、湿度、 人、物料管理等其他要求同三十万级 1.检查生产厂房门窗是否密闭。 2.检查是否有通风、除尘等设施。 47 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 度应控制在 18- 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 65%。 1. 查洁净室(区)温、湿度控制的管理文件。 2. 除有特殊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干、湿度控制区、无菌药品分装时湿度的控制等)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 18~ 26℃,相对湿度在 45~ 65%,应检查实际生产的温、湿度数据。 3. 温、湿度计及传感器的测试位置是否恰当,是否设置在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点、房间的最具代表性位置,如胶囊充填点(湿度)、回风口(温度)等。 4. 温、湿度记录,现场读数。 5. 从记录中看出现偏差时的处理措施。 48 *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百级层流下不许有地漏,无菌万级区也不得有地漏 1. 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及水池、地漏设置位置、区域、安装情况。 2. 地漏、水池下有无液封装置,是否耐腐蚀。 3. 企业地漏的常见缺陷:水槽及盖杯过小、水封过浅甚至无法形成水封;下水管过细,排污水时溢至周围地面; 设计加工为固定式,难以对地漏清洁、消毒等。 4. 现场检查,评价他们对药品生产是否有不良影响,是否采取了纠偏措施。 5. 无菌操作的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无菌操作的 10, 000级区应避免设置水池和地漏。 49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 施。 1.检查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 ( 区 ) 之间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合理的净化设施和程序。 2.检查现场是否按规定执行。 50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空气洁净度较低级 别区域。 1. 穿越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系指传输操作相连,但在万级及其相邻低级别区不能分段循环的传输设备。 如传送设备在各级洁净区域内各自循环,不作缺陷项论处。 2. 检查 10000级洁净室 ( 区 ) 使用的传输设备与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是否断开。 51 *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 向应合理。 1. 查厂房工艺布局图,考证人、物流走向。 2. 对进入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布局是否保证其合理性。 3. 进入不同空气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 和物料的洁净措施应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52 *2020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要求: 1. 厂房为独立的建筑物。 2. 独立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 3. 产品暴露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查压差计)。 4. 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的净化处理设施及验证。 5. 检查室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看污染风险。 53 *2020 生产 β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1. 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 如系多楼层的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得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包装线等,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2. 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专用设备。 3. 检查方法同 2020条中的 5项。 54 *2101 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应分开,应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 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1. 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厂房分开。 2. 专用 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3. 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 55 *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能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1. 检查方法同 2020条。 2. 与其他药品使用的设备、空气净化系统分开。 3. 不可避免时,采取了什么防护措施。 4. 查有关验证报告。 56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57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应严格分开。 58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59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60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 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61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应符合特 殊要求。 62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应专用,应在隔离或封闭系统 内进行。 63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 备要专用。 64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应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65 2210 设备 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应只生产一种制品。 66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得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67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 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68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应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69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贮存条 件下专库存放,应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70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应与其它生物 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71 *2216 未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生物制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 和重组 DNA制品)。 72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 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 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73 *2218 操作 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 74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75 *2220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 施。 76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 熏蒸消毒。 参见《生物制品 GMP检查指南》。 77 23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 生产严格分开。 1.检查工艺布局图。 2.检查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与制剂生产是否共用人流、物流通道,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是否与制剂生产在同一厂房,是否相互影响。 78 2401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强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置防尘及捕尘设施 79 2402 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 检查中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除尘、排风设施,排风设施是否能防止昆虫、灰 尘等进入。 80 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1. 查这些公用设施的系统图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文件。 2. 凡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公用设施(如纯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都应通过验证,并按日常监控计划监控。 3. 检查记录,并对在超出限度时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 81 2601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 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1. 仓储区平面布局图。 2. 温、湿度计的放置位置及温、湿度调控措施。 3. 照明、 通风设施,温、湿度控制管理文件。 4. “五防”设施及管理文件。 5. 特殊储存条件及管理文件。 6. 物料、成品储存管理文件。 7. 现场考察储存条件,必须满足物料、成品的储存要求。 8. 温、湿度定期监测及调控的记录。 82 2602 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考虑了不同物料取样的要求 无菌原料可在无菌分装室或无菌检查室取样 普通物料可用取样车取样 根据取样车操作规程,正确取样 检查取样室 /设施、 位置、条件。 83 *2701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 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称量室环境与生产环境一致。 称量室的净化级别应与原辅料最终包装环境级别一致。 如直接分装的无菌粉针剂,其称量应在百级背景条件下。 1. 查空气洁净度级别监测数据,看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 2. 有无捕尘设施,其实际效果。 3. 捕尘设施有无防止空气倒流设施。 84 2801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 与药品生产区 分开。 “ 各类实验室 ” 不包括中间产品检验室 1. 质量检验布局图。 2. 现场检查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3. 留样观察的条件与留样药品贮存条件是否一致。 85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等应分室进行。 微生物检测室一般分:无菌检测室、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对照室。 无菌室检测室: 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 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隔离操作系统,保证环境条件优于或等于生产环境,防止假阳性 微生物限度检测室: 万级背景下的百级层流 阳性对照 室: 用于微生物鉴别、毒、菌种传代等。 条件好的企业可以使用生物安全柜,避免致病菌的扩散。 条件差的可使用层流柜,但必须是垂直流的。 阳性对照室的回风应经过处理后直排。 抗生素效价测定、不溶性微粒测定一般要求在避菌条件下进行,可在层流操作台下完成。 ◇ 检查微生物实验室应注意: 无菌室和微生物限度室不可公用更衣室及缓冲间,防止污染无菌室; 无菌检查时要监测环境,同时作沉降菌检查;定期对微生物实验室作环境监控,测悬浮粒子及沉降菌。 检查企业是否做无菌室及层流柜的高效过滤器检漏试验,是否定期验证。 1. 无菌检查室应按无菌操作区管理,至少应在 10, 000 级背景下的局部 100 级超净工作台内进行,不得与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使用同一试验室。 2. 无菌检查室与非无菌操作间共享人流通道时,有无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避免在同一时间同时做不同性质的试验;对检品外表面进行取样,看消毒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 3. 微生物限度试验、生物负荷( Ambient load 或 Bioburden)检查可在同一室进行;孢子 D 值测定、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可在同室进行但应使用不同的 LAF操作台;细菌内毒素检查 不需要无菌操作条件。 这些试验均应有书面规程,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86 2901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 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1.检查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 2.是否有防止静电、防震、防潮、避光等设施。20xx年版药品gmp认证检查指南(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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