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

公证和保存的情况下,原始证据很容易灭失。 在侵权行为人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其上网痕迹追踪其所在地域,进而对散布在不同地域的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这也非常困难。 ( 4)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计算。 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作了规定,但该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网络领域。 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 49 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 相关权利的赔偿标准,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多数侵权人并不直接利用作品获利,法院很难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此外,由于网络作品的统一定价机制缺失,所以很难确定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进而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实践 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发达的国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不断探索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道,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 1995 年,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小 组在《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中提出了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 1998 年美国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数字类产品属于非法行为,并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对侵害版权管理及相关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规制。 2020年,美国出台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对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强化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 2020 年,美国出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不仅降低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入罪门槛,还赋予政府管理部 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 多年来,美国法院系统审理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推进了相关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完善。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强国,近些年来不断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 日本于 1997年、 1999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者权利、著作权传播方式等作了重新规定,其中包含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日本 2020 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要提高网络版权保护水平,同年出台的《知识产权基本法 》以法律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保护从政府部门主管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并对在网络上使用的外观设计等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日本 2020 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年度计划》加强了网络知识产权管理,严禁私营网站或个人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产品。 2020 年,日本设立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专门调查委员会,监督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20 世纪 80 年代,欧盟开始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与美国尽量在已有法律制度中增加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做法不同,欧盟主要采取新增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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