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原创10篇内容摘要: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工作全面融合。 “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 ”。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带来的新变化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肩负起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神圣职责和使命,不断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篇五】 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信任是放任。 长期以来,对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监督无力,党的领导弱化,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缺乏有效措施。 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不受党纪党规约束,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操作不易,对非中共党员村干部已违纪但够不上违法的问题,出现了监管 “ 空档 ” ,造成个别非中共党员村干部有恃无恐,群众意见很大。 监察法将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 的人员 ” 纳入监察对象,有效的填补了上述空白,极大地振奋了广大纪检干部,激发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情。 学习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 要从党中央为了加强反腐败统一领导,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高度去认识。 监察法将六类人群纳入了监察对象,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应地赋予了监委更多的权利,体现了党中央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坚如磐石的决心。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作为纪委书记,更要把使命、责任扛在肩上,敢于动真碰硬,以 “ 不破楼兰终不还 ” 的斗志,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学习领会好才能执行好监察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败。 学习监察法也要用法治思维领会其内涵,逐条深研细读,掌握要点要义。 监察法严格规定了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程序等,只有人人成为 “ 纪法皆通 ” 的复合型干部,才能确保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用准、用好。 利剑高悬,方能长治久安。 基层纪检干部已经擦剑磨枪,枕戈待旦。 我们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的 “ 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 ” 实施全方位无缝隙监察,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胆敢向民生民利伸手的村干部零容忍,以反腐败斗争更大成效取信于民,使监察法成为悬在所有腐败分子头上的 “ 达摩斯利剑 ”。 【篇六】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事业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也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了时代性要求。 我们必须经常学、反复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把握 “ 政治机关 ” 属性,学出更加坚定的信念。 纪委和监委是政治机关,对党忠诚是首要原则,也是最大的政治。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学深悟透监察法,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进一步坚定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要切实增强 “ 四个意识 ” ,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使命, 忠于党的事业、纪检监察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实际行动许党许国、报党报国。 当前特别要聚焦扶贫攻坚、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移风易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更多获得感。 把握 “ 依纪依法 ” 要求,淬炼更加专业的素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学好 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新时代纪委监委干部履行职责的看家本领。 开展 “ 大培训、大学习、大调研 ” 活动,以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为重点,组建宣讲团,举办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通过 “ 菜单式 ” 常态化精准培训,结合实战实训、集中研讨等,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纪法皆通的 “ 专才 ”。 严格按照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规范运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把握党内 “ 纪律部队 ” 定位,强化更加忠诚的 担当。 按照 “ 打铁必须自身硬 ” 的要求,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的执纪铁军。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约束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在去年制定出台《惠安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目前惠安县正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约谈办法、常态化家访制度,强化 “ 八小时之外 ” 的监督,坚决防止 “ 灯下黑 ”。 其次,要督促正确履行职责。 要统筹用好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 “ 两把尺子 ” ,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找准两者共通点,准确把 握边界,既要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又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篇七】 法治,就是 “ 良法善治 ”。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 形象地说,其意义在于 “ 名正 ”“ 言顺 ” ,如 “ 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 首先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由 “ 一府两院 ” 变成 “ 一府一委两院 ” ,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为其履责提供法律基础。 其次是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 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对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来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无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把握好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定位,是监委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 监委履责的本质属性是监督,突出一个 “ 公 ” 字。 监委成立后,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弄清监委 “ 是干什么的 ” ,这是监委履行职责的前提。 监察法规定,监委的首要职责是监督,针对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监督检查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 等情况。 实践中,我们将确定监察对象范围,作为监委履行职责的 “ 先手棋 ” ,以 “ 是否行使公权力 ” 为主要依据,经过 4 轮调查摸底、研究分析和筛选工作,将监察范围逐步。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原创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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