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监察法的体会原创12篇内容摘要:
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职程序等面临一系列适应和调整。 对于省级派驻机构来说,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项工 作对接,用好 “ 两把尺子 ” ,做好纪法衔接,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武器,在学以致用上做深做实,确保正确、高效履职。 一是在夯实理论基础上下功夫,促进纪法衔接。 学懂弄通悟透指导理论是实现纪法衔接的基础。 一方面要及时把宪法、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纪委监委配套规则条例纳入支部 “ 大学习 ”计划和 “ 三会一课 ” 学习内容,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对照宪法和监察法,教育和引导驻在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学习党章党纪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别是注重学习其中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 调和衔接条款,严格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践行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 要将纪法衔接课题纳入 “ 大调研 ”计划,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派驻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规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化纪法衔接。 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组内规章制度逐项梳理,及时修订补充;对于监察职能,下一步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逐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 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 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按照划定标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要区别不同的监督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工作联系等机制,加强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 “ 两个责任 ” ,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在突破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强化纪法衔接。 监督工作是派驻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做好纪法衔接,必须在监督执纪重点工作上下大力气,在深度监督和发现问题上取得突破。 当前,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看驻 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紧盯具体资金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共财政支出,民生资金、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领域的问题,围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定点帮扶等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涉黑腐败等问题。 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坚决调查处置,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既当好 “ 啄木鸟 ” ,又当好 “ 护林员 ”。 四是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保障纪法衔接。 打铁必须自身硬。 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监督范围 扩大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法守卫者,全力维护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做好纪法衔接各项工作。 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强化自我监督、增强履职能力,树牢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不徇私情,勇于担当,树好忠诚、干净、担当的自身良好形象。 【篇六】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 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标志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部署,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好全体党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管好全体公职人员,不断强化监督执纪监察效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 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 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最突出、 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党对国家监督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依纪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纪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 “ 四个意识 ” ,把讲政治讲党性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领袖权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职责,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做党的忠诚卫士。 派驻机构要坚持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自觉主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请示工作,从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到 立案调查、采取监察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省纪委监委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二是深化学思践悟。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指示,是我们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筑牢信仰之基、 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学懂弄通做实,做到对党绝对忠诚、纯粹忠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面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新要求,面对新进人员多、审查调查经验不足等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深入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努力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提高知识储备,补齐自身短板,提升业务能力,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争做纪法皆通的 “ 专才 ” 、善用纪法思维纪法方式开展工作的 “ 专家 ”。 三是持续深化 “ 三转 ”。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把行政监察变 为国家监察,把党内监督 “ 一个全覆盖 ” 变成党内监督、国家监察 “ 两个全覆盖 ” ,要求我们在坚守纪委职责的同时,向监察职能深化拓展。 要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面履行、一体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要自觉尊崇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权责边界,不缺位、不越位,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克服职能泛化、职责发散等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专责不专 “ 回头转 ” 问题。 要抓住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把严管厚爱贯穿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把公权力作为核 心内容,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根本遵循,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纯洁。 四是增强纪法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自觉遵守纪法、用好纪法、捍卫纪法。 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 “ 两把尺子 ” ,既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 要自觉运用纪法思维和纪法方式,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教育挽救干部,在 “ 好同志 ” 与 “ 阶下囚 ” 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又与法 律惩处贯通,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要精准把握纪法边界、执行尺度,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该贯通的时候贯通,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 监察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要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在贯彻执行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纪法轨道上行稳致远。 派驻机构 要按照省纪委监委要求,用足用好 12 项调查措施中前 4 项措施,根据授权用好其他措施手段,有效推进派驻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 五是严格纪律约束。 派驻机构既有执纪监督权,又有部分审查调查权,派驻干部很容易成为拉拢腐蚀和 “ 围猎 ” 的对象,必须时刻高度警惕,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筑牢拒腐防变堤坝。 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 “ 一岗双责 ” ,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 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要切实改进作风,弘 扬优良传统作风,坚决抵制 “ 四风 ” ,培养严实深细作风。 要切实强化自律,禁忌面前不伸手、不下嘴、不跑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条件下开展工作。 要严格问责追究,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坚决查处问责,决不护短遮丑,用铁规铁律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律部队。 【篇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有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快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入学习贯彻 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应注重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增强政治自觉,扛牢使命担当。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委宪法地位,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 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 “ 四个意识 ” ,立足自身职责使命,切实强化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思想自觉和行 动自觉。 一是必须准确把握监察机关职责定位。 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注重监督的基础上,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 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必须深刻领会监察全覆盖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也亟待完成全覆盖,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在我国,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构都被称为 “ 政府 ” ,是 “ 广义政府 ”。 “ 广义政府 ” 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眼中同样代表党和政府形象,反腐败工作实践也证实这些领域同样存在腐败风险,不应当是法外之地。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是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 “ 狭义政府 ”到监督 “ 广义政府 ” 的转变,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三是必须坚持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宪法、监察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升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加强监察工作,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并在搞好纪法贯通的同时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 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坚持问题导向,拉高境界标准。 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新的任务和使命,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目标、找出新差距、定出新措施,做到 “ 六提 ” ,全面提升工作格局工作水平。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解决工作境界不高、职责定位不准的问题。 自觉站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大局和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升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审视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研究谋划工作的意识。 二是提高工作标准,解 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 加强横向纵向比较,看见优秀学、比出差距追、找出问题改,精心谋划用心打造更有亮点、更有特色的工作,努力追求最好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提高能力素质,解决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 持续以上级要求、职责任务、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人民群众期盼这 “ 四把尺子 ” 深入查找精神状态、质量标准、执行落实、制度机制、纪律自觉、作风养成上存在的不足,在加强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四是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粗枝大叶、敷衍了事的问题。 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端正态度、把握细节、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一个错误、任 何一处疑问、任何一点瑕疵,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五是提高工作效率,解决节奏拖沓、推进迟缓的问题。 明确时限要求,抓好督查督办,在纪法规则范围内,什么措施有效、高效、管用就用什么措施,在准、高、强、好的基础上全面提速。 六是提升精神面貌,解决萎靡困顿、畏葸不前的问题。 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敢于坚持原则,锤炼过硬作风,始终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剑、不徇私情,始终做到思想态度最正、工作能力最强、纪。学习宪法监察法的体会原创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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