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组织关于女工权益受侵害问题调研报告内容摘要: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因法律知识匮乏不能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能及时收集证据,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女工技术水平低,人员可替代性强。 受行业特点所限,女性劳动者在低端行业中从事的工作以装配工、操作工居多,技术水平不高,人员可替代性强,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制约关系,劳动关系极不稳固,随时有被解聘的风险。 女工受年龄和社会角色所限,年龄大多集中在 30~45岁之间,且多为 外来务工人员,生活重心往往向家庭倾斜,工作服从于家庭需要,因此常常出现短期工作、无故违约等现象。 法律保护存在缺位。 一是法律基本制度多,特殊规制少。 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仍处于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最基本权利义务阶段,对女工乃至所有劳动者的保护水平较低,针对隐性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难以规制。 比如 “ 三期 ” 女工被单位故意调整岗位,导致其无法适应新工作不得已辞职。 这样的情况法律目前无法规制。 二是法律框架性规定多,可操作性差。 《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出台并沿用二十多年,不仅法条尚需细化,内容也亟待 更新。 三是法律传统条文多,新型规定少。 三、针对女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提出建议与对策 以建设阵地作保障,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作为女性的娘家人,要充分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利用好妇代会这个平台。 女工代表作为妇代会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绝大多数女工的心声,比其他人更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妇女的生育生理健康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权等。 因此,女工代表要在妇代会中发挥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要组织女工代表积极参与妇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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