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调研内容摘要:

构名录,不进行评估异议复核等,导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及法院撤销补偿决定的后果。 ( 3)有的行政机关为追求行政效率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0 年 1 月 21 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行政机关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更是明确规定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有的区(县)政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以保障重点工程建设为名,采用破门而入、强制拆除等粗暴方式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造成被征 收人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导致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并判决赔偿的后果。 ( 4)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必须补偿的事项。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和搬迁期限这些内容是每一个被征收人都应获得的补偿事项,每一份征收补偿决定都不能漏项。 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漏项,不能正确反映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事项而引起诉讼。 (二)依法履职观念不强。 随着新型行政管理领域日渐走近百姓生活,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日渐宽泛。 但是,行政执法 人员履职观念不强,导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 1)无故拒绝接收当事人的履行职责申请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如马某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某区政府以 “ 领导出差,负责人不在 ” 的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履职申请。 当事人无奈之下只能采取邮寄的方式提交履职申请。 ( 2)接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了履职申请后,在邮寄单上已经显示签收,但行政机关却已签收人不是本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未实际收到履职申请等理由拒绝履职。 ( 3) 将正常履职申请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导致履职不正确。 如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请求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信访程序接待后给予简单答复,构成履职不正确。 ( 4)事前承诺履行,但事后反悔。 此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案件中。 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诉讼阶段承诺履行法定职责,待当事人撤诉后,行政机关又拒绝履职。 (三)对行政复议功能认识不充分。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复议机关也被老百姓称为 “ 维持会 ” ,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 落到实处。 2020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的法定情形,且将复议程序和复议决定纳入法院审查的范围,因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的案件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不了解,不调查取证,超期限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作出复议决定不向当事人送达等。 以上问题源于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不充分。 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更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集 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几方面的内容,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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